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33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合约部部长,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曹驰,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祝三,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农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丁兰芹,女,出生年月(略),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素匣,女,出生年月(略),汉族, 农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丁兰芹,女,出生年月(略),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芹,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丁兰芹,女,出生年月(略),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妍,女,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第三中学学生,住址(略)。
法定代理人杨雪芹,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农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丁兰芹,女,出生年月(略),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东阳,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第三中学学生,住址(略)。
法定代理人杨雪芹,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农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丁兰芹,女,出生年月(略),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址(略)。
上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祝三、冯素匣、杨雪芹、闫妍、闫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1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祝三、冯素匣、杨雪芹、闫妍、闫东阳在一审中起诉称:闫祝三、冯素匣夫妻与杨雪芹系公婆、媳关系,闫妍、杨东阳姐弟与杨雪芹系母、子女关系。杨雪芹之夫闫光武于2009年1月15日去世。在其去世前的2005年4月至12月期间,曾为五建公司承包建设的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村61135部队4345军官公寓供应线槽、线管、垫块等建筑材料,五建公司至今尚欠货款155
079元,因闫祝三、冯素匣、杨雪芹、闫妍、闫东阳提交证据中的工程款数额不准确,故起诉要求五建公司给付欠款100 000元。
五建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闫祝三、冯素匣、杨雪芹、闫妍、闫东阳所述的工程情况属实,但闫祝三、冯素匣、杨雪芹、闫妍、闫东阳要求五建公司偿还所欠工程款的证据不足,故不同意闫祝三、冯素匣、杨雪芹、闫妍、闫东阳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闫祝三、冯素匣夫妻与杨雪芹系公婆、媳关系;闫妍、杨东阳姐弟与杨雪芹系母、子女关系。闫光武系闫祝三、冯素匣之子,杨雪芹之夫,闫妍、闫东阳之父,于2009年1月15日去世。在其去世前的2005年4月至12月期间,曾为五建公司承包建设的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村61135部队4345军官公寓供应线槽、线管、垫块等建筑材料,五建公司未全额支付货款。现闫祝三、冯素匣、杨雪芹、闫妍、闫东阳以五建公司至今尚欠闫光武工程款155
079元为由,起诉要求五建公司支付欠款。为证明五建公司欠款的事实,闫祝三、冯素匣、杨雪芹、闫妍、闫东阳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4345军官公寓系五建公司发包,喻明、魏国忠是五建公司的工作人员;2、材料入库单54张,证明闫光武供货的事实;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魏国忠、李继红调查笔录复印件,李继红签字的清河4345工程进场材料核实明细表,证明魏国忠、李继红认可欠闫光武材料款;4、证人魏国忠证言,证明魏国忠认可欠闫光武材料款以及入库单签字人与李继红均为工地工作人员;5、喻明发给杨雪芹的短信,证明喻明认可欠款事实。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