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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0537号(2)
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雨禾幼儿园与千里马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雨禾幼儿园称其使用车辆系无偿使用,不应支付租赁费。虽然在租房合同中有千里马公司向雨禾幼儿园提供车辆的约定,但此约定并未明确说明系无偿使用,且在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书》明确约定了每年免费提供2个月,按10个月计费,故雨禾幼儿园关于车辆系无偿使用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虽然《汽车租赁合同书》并未约定租金,但双方系是有偿租赁关系。
关于雨禾幼儿园提出的千里马公司主张的租金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雨禾幼儿园一直使用千里马公司的车辆至2010年6月29日,租金应连续计算,且千里马公司在雨禾幼儿园起诉房屋租金的案件中曾要求车辆租金抵消房屋租金,故法院对雨禾幼儿园的此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雨禾幼儿园应向千里马公司支付车辆自交付之日至退车之日的租金,租金应参照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汽车租赁分会出具的证明,并考虑到车辆的使用年限计算,经法院核算为52.35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朝阳区雨禾艺术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千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五十二万三千五百元;二、驳回北京市千里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雨禾幼儿园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19611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3470号民事判决是雨禾幼儿园作为原告,起诉千里马公司,要求千里马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判决已生效,在上述两份判决中,千里马公司均明确表示:千里马公司提供京EB2563汽车,每年免费提供2个月,按10个月计算,实际汽车年租金3万元。千里马公司主张的汽车年租金是3万元。但在本案中,千里马公司又声称租金为每月5500元,每年55
000元,与其前述判决中的自认根本冲突。一审法院视前述判决于不顾,又令千里马公司补充提交了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金协会汽车租赁分会的租金证明,致使判决年租金平均达到了5万余元,对雨禾幼儿园明显不公,也使千里马公司获得了本不应获得的超额租金。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本案中,如果一审法院认定雨禾幼儿园与千里马公司之间存在有偿租赁关系,鉴于租赁合同中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雨禾幼儿园就应当在每租赁届满一年时支付。事实是,千里马公司在整个租赁期间从未向雨禾幼儿园主张过租赁费用,仅在2010年9月,法院审理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提出过汽车租金冲抵房屋租金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因此,千里马公司所主张的大部分年度的租金均丧失了诉讼时效,雨禾幼儿园充其量仅应支付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29日的汽车租赁费用。一审法院对于诉讼时效的错误适用,导致了判决的严重不公平。依据已经生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347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及相关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本案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与前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同属租金合同纠纷,均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本案中对租赁期限事先没有约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对房屋租赁期限也没有约定,同属不定期租赁关系,则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当相同。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以保护雨禾幼儿园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同一法院就同一问题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雨禾幼儿园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千里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千里马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雨禾幼儿园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一审判决及千里马公司诉雨禾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计算说明,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凿,审判程序合法,千里马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二、雨禾幼儿园引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19611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3470号民事判决中千里马公司的辩称部分,汽车年租金3万元已被雨禾幼儿园全面否定,雨禾幼儿园不同意也不认可用汽车年租金冲抵房租,此事实被上述法院认定,千里马公司在雨禾幼儿园未提出年房租递增的情况下仍判决千里马公司每年按递增后5.5万元交付雨禾幼儿园租金。该事实可说明两点:1、千里马公司提出的每年3万元租车费雨禾幼儿园不同意冲抵房租,由此雨禾幼儿园起诉千里马公司追索房租,双方租车费用具体数额迫使千里马公司只能通过另案解决,千里马公司在雨禾幼儿园不同意折抵房租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市场价格。2、千里马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接到雨禾幼儿园起诉书后才知道雨禾幼儿园违反约定,不同意用汽车租金冲抵房租。自即日开始,才知道雨禾幼儿园以骗租的手段侵犯了千里马公司权益。诉讼时效应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347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千里马公司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时计算。雨禾幼儿园起诉千里马公司的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级法院均支持了雨禾幼儿园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表述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认为千里马公司用租车款冲抵房租证据不足,而此次千里马公司起诉雨禾幼儿园是以雨禾幼儿园租车未付租赁费为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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