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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100号(3)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九元,由北京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武子文
审 判 员  郭 菁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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