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833号(3)
561.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沃世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沃世卡公司与亚奥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沃世卡公司与亚奥公司没有签订过协议,也未给亚奥公司出具过任何停车或车位手续。沃世卡公司与李勇或其他业主形成合同关系都与亚奥公司无关。沃世卡公司的员工吴光照在保险理赔调查笔录中也从未确认沃世卡公司和亚奥公司有合同关系。李勇向沃世卡公司缴纳车位使用费后要求沃世卡公司开什么样的发票抬头,并不代表更改了车位使用合同主体,何况本案还没有开发票,而只是在收据上注明将来可能开的发票抬头,也有可能是其他名称。一审据此认定沃世卡公司与亚奥公司有合同关系,是认定事实错误。故亚奥公司对沃世卡公司无任何赔偿请求权,华泰北分公司对沃世卡公司也无代位追偿权。
2、沃世卡公司与李勇有合同关系。沃世卡公司为李勇办理了停车证,停车费收据上交款人是李勇,沃世卡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和李勇签订了补偿协议,给李勇3年免费停车作为补偿。一审中华泰北分公司也称李勇与沃世卡公司有合同关系。
3、沃世卡公司提供的是不是车辆保管服务。沃世卡公司己向一审提交了“停车场车位使用协议”,证明沃世卡公司提供的不是车辆保管服务。不能仅因为亚奥公司或李勇未在协议签字就否认协议的性质,推定沃世卡公司与亚奥公司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在固定车位上允许停放固定车辆,如发现不是李勇允许停放的车辆,沃世卡公司就要给李勇打电话核实是否允许该车停放。从这个履行方式看双方应属于停车位使用管理合同。沃世卡公司受北京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物业公司)委托负责停车位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沃世卡公司提供的不是保管合同服务。保管合同与车位使用合同的服务收费有本质区别,本案的费用如认为是保管费显然过低。保管合同需要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应可控制保管物,在车辆保管中至少应将行车证或车钥匙交付于保管人。而本案显然不存在保管物交付情形。一审认定本案涉及保管合同法律错误。
4、华泰北分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车辆丢失地点。李勇称车辆于沃世卡公司管理的停车位处丢失,除此之外无任何证据显示丢车地点。华泰北分公司行使的是亚奥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亚奥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全部归于华泰北分公司。李勇又是亚奥公司员工,与亚奥公司有利害关系,李勇关于本案事实的陈述如无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认证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关于车辆丢失地点的事实,除李勇向公安部门报案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华泰北分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车辆丢失地点是在沃世卡公司管理的停车位。
5、一审对应当调查的事实未予调查。一审认定沃世卡公司与亚奥公司有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对于沃世卡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应当通过调查沃世卡公司对“保管合同”的义务履行情况确定沃世卡公司过错和责任。但一审并未对上述事实进行任何调查,其认定沃世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沃世卡公司不是偷车的侵权人、也不是丢车的李勇这一直接责任人,一审在未调查沃世卡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胡乱认定由沃世卡公司承担偷车人、丢车直接责任人应当的承担全部责任,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本案李勇认可因丢车事件单位己经对其进行了处罚,表明李勇己自认对丢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一审让沃世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6、沃世卡公司系受大成物业公司委托对停车位进行管理。大成物业公司为委托人,因委托事项发生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应归于委托人。华泰北分公司对沃世卡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错误。
综上,
华泰北分公司应当起诉偷车人、丢车的直接责任人李勇以及大成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驳回华泰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华泰北分公司辩称:亚奥公司与沃世卡公司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勇是亚奥公司的员工,其在2008年10月19日向沃世卡公司交费时,收据上明确标注“发票开北京亚奥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这证明李勇是代亚奥公司办理车辆保管合同事宜,沃世卡公司对此应当知晓。且收据中已明确记载停放车辆的号牌为GS4947,所有人是亚奥公司。本案亚奥公司已向沃世卡公司交纳了一年的费用,沃世卡公司为丢失车辆办理了一年期的停车证,所以亚奥公司与沃世卡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李勇作为该小区业主,有权使用停车位,无需交纳使用费。沃世卡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公司,对该停车位既无所有权、也没有合法使用权,其无权因停车位获得利益,所以其收取的费用不是车位费而是保管费。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