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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833号(4)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亚奥公司与沃世卡公司之间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保管物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华泰北分公司向亚奥公司理赔后有权向沃世卡公司追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沃世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为亚奥公司所有,李勇是亚奥公司员工,经亚奥公司允许可以使用或者停放车辆。李勇缴纳费用、办理停车证等可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亚奥公司承担。一审中沃世卡公司认可保险理赔调查笔录的真实性,笔录中的吴光照是沃世卡公司停车场的主管,王丙麟是大成物业公司的员工、保卫部人员。吴光照称李勇在丢车后向车场的管理员进行了报告,此后还去物业公司找相关负责人询问情况。此表述与亚奥公司所称的李勇报警情况、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回执单上的描述一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车辆在沃世卡公司管理期间丢失的事实。沃世卡公司接受大成物业公司委托对小区的停车场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即包括车辆的安全、合理停放、交通疏导和相关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等等。如果合法停放的车辆在沃世卡公司管理期间发生丢失毁损,沃世卡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勇在停车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车辆丢失,故沃世卡公司对车辆的丢失负有管理不当的直接责任,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向车辆所有权人—亚奥公司进行赔偿。华泰北分公司向亚奥公司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其向沃世卡公司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沃世卡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九十元,由北京沃世卡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九十元,由北京沃世卡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武子文
审 判 员  郭 菁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牛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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