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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1944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秀兰、舒永贵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李秀兰、舒永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闫 飞
代理审判员  武子文
代理审判员  郭 菁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牛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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