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初字第07706号(2)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中院(2001)一中经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1)一中执字第1348号民事裁定书,城乡建设公司对万森公司向建行西四支行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判决执行过程中一中院认为城乡建设公司存在将其名下资金恶意转移、隐匿至其下属单位城隆物业公司账户内的行为,故扣划了城隆物业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万元作为城乡建设公司所履行的判决义务。一中院该扣划行为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保证人城乡建设公司已为借款人万森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城乡建设公司有权向万森公司进行追偿。城乡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北京万森产权融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四千三百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万一千八百元,由北京万森产权融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按照不服判决部分计算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闫 飞
代理审判员 武子文
代理审判员 郭 菁
二O一一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牛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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