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165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1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廉宗伟,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双合宏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亚娟,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北马房村村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金山,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朝晖,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半导体所,职员,住址(略)。
上诉人廉宗伟因与上诉人李亚娟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1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芦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廉宗伟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7月4日廉宗伟与李亚娟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李亚娟将牌号为京ER7856的车卖给廉宗伟,廉宗伟按约定首付了李亚娟5000元,后又按约定支付了银行贷款7000元。李亚娟在2007年初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被关押后,偿还车贷的存折被公安机关扣押,廉宗伟无法拿到,故无法继续偿还贷款。后该车因欠贷款被法院查封,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车辆李亚娟已经开走。故廉宗伟要求解除双方合同,李亚娟返还廉宗伟购车款12
000元。
李亚娟在一审中答辩并反诉称:李亚娟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廉宗伟应当把该车欠付的所有费用都付清了。李亚娟与廉宗伟于2006年7月4日签订《协议书》,其内容为李亚娟将自己名下的吉利美日(车牌号为京ER7856)轿车卖给廉宗伟,其先付5000元,余款于每月19日前还工商银行车贷850元,直至还清全部贷款后再办过户手续。期间该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养路费、车船使用费,各种保险费、所有罚款及滞纳金等)由其承担。如果廉宗伟恶意不支付以上各款项费用,其无条件把该车返还给李亚娟等。廉宗伟以李亚娟2007年4月至2009年4月在监狱服刑期间车贷存折被公安机关扣押为借口而恶意不还车贷,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其实李亚娟在2007年3月份就将还车贷的存折交给廉宗伟。在2008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李亚娟归还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车贷21
096.06元。根据李亚娟的协议约定,廉宗伟恶意不还车贷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其应当将车辆无条件返还给李亚娟,并承担银行车贷21
096.06元及该车辆的使用费和维修费。李亚娟认为欠银行未还的车贷、车辆使用费、维修费总的数额为33
500元,扣除廉宗伟之前已经给付的10 500元,廉宗伟实际应当再给李亚娟23
000元。现要求廉宗伟支付李亚娟银行车贷、车辆使用费、维修费共计23 000元。
针对李亚娟的反诉,廉宗伟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李亚娟的反诉请求。还车贷的存折李亚娟一直没有交给廉宗伟,不是因为廉宗伟的原因没有还款。目前车辆已经由李亚娟占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廉宗伟与李亚娟于2006年7月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李亚娟将牌号为京ER7856的吉利美日车卖给廉宗伟。先付5000元,每月19日之前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车贷850元,直至还清全部贷款后再过户给廉宗伟。每年养路费、车船使用、交强险、各种保险、所有罚款(包括廉宗伟使用此车拉黑活被扣、被罚的一切费用),验车费、维修保养费和各种滞纳金等全部费用归廉宗伟交纳办理。在未过户期间,此车出现任何欠款,赔款都由廉宗伟付清。如果廉宗伟恶意不支付上述任何款项,其无条件把车开回还给李亚娟后,此车出现任何欠款、赔款还由廉宗伟付清。双方意见达不成一致,由法院裁决。上述协议书签订当日,廉宗伟向李亚娟工商银行车贷账户支付5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至2009年7月,牌号为京ER7856的车辆一直由廉宗伟使用。后在2009年7月,该车由李亚娟占有。经询,李亚娟称该车现仍登记在其名下。
关于车辆的总价款,廉宗伟称总价款大概为20
000多元,系由该车自2006年7月开始至2008年8月期间尚欠银行的贷款构成,其先行支付的5000元包含在上述要还的银行贷款中;李亚娟称车辆的总价款约26
000多元,在双方合同签订之前,其尚欠银行5000元到期车贷未还,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该5000元到期贷款由廉宗伟来还。该车的总价款即包含廉宗伟先行支付的5000元到期车贷及合同签订之后的所有未还车贷。关于上述陈述,双方均未举证。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