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1659号(2)
经查,双方未约定关于向工商银行偿还车贷的具体方式,合同签订后廉宗伟在2006年10月26日、2006年12月5日、2007年1月25日共计支付李亚娟5500元。
2007年4月至2009年4月期间,李亚娟因刑事犯罪被羁押。2008年9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李亚娟应归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21
096.0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李亚娟于2009年5月13日将上述款项还清。
李亚娟提交其车贷账户还款的明细,显示该账户在2006年1月19日至2006年7月3日期间共发生的交易金额为44.16元。2006年7月4日,该车贷账户存入5000元,其后未再存入款项。
庭审中,李亚娟提交北京恒信达汽车维修服务部于2009年11月1日出具的发票一张,欲证明在其服刑期间,车辆被廉宗伟撞坏,其将车辆从廉宗伟处要回后发生维修车辆的费用3500元。廉宗伟认为修车费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廉宗伟与李亚娟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廉宗伟、李亚娟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廉宗伟、李亚娟双方均同意解除上述《协议书》,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合同解除后,作为双方买卖协议标的的车辆现实际由李亚娟占有使用,其应当返还廉宗伟已交付的购车款。但考虑到廉宗伟在李亚娟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期间并未积极履行其付款义务,给李亚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法院对李亚娟应当返还的购车款予以酌减。李亚娟现实际占有标的车辆,且该车辆仍登记在其名下,其要求廉宗伟向其支付偿还银行的车贷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廉宗伟实际占有使用了李亚娟的车辆,法院对李亚娟主张的车辆使用费酌予支持。关于车辆维修费,系在李亚娟实际占有车辆期间发生,其主张该费用由廉宗伟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廉宗伟与李亚娟于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解除;二、李亚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廉宗伟购车款五千五百元;三、廉宗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亚娟车辆使用费八千元;四、驳回廉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李亚娟的其他反诉请求。
廉宗伟、李亚娟均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廉宗伟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李亚娟没有将还借款的存折交给廉宗伟,在李亚娟被羁押期间,廉宗伟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廉宗伟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是错误的。综上,廉宗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廉宗伟的诉讼请求。
针对廉宗伟的上诉理由,李亚娟在二审中口头答辩称:廉宗伟买车是假,目的是合同诈骗。
李亚娟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李亚娟将贷款存折交给了廉宗伟,在李亚娟被羁押期间即使廉宗伟将存折丢失,廉宗伟可以找李亚娟爱人张福山补办一张存折,或廉宗伟可将钱直接交给李亚娟爱人张福山,但廉宗伟消失了,事实上,廉宗伟是以签订合同为方式进行诈骗。综上,李亚娟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李亚娟的反诉请求。
针对李亚娟的上诉理由,廉宗伟在二审中口头答辩称:由于李亚娟被羁押致使廉宗伟没法还款,李亚娟实际占有车辆应返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收据、收条、民事判决书、贷款结清证明、银行账户明细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廉宗伟与李亚娟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廉宗伟、李亚娟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廉宗伟并没有如约履行合同,及时给付相应的款项,虽然在此期间李亚娟被羁押,但廉宗伟可以将钱直接交给李亚娟爱人张福山等其它方式来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廉宗伟没有及时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廉宗伟违约后由于合同所涉车辆已由李亚娟实际占有,在此情况下,廉宗伟、李亚娟双方均同意解除上述《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后,作为双方买卖协议标的车辆现实际由李亚娟占有使用,其应当返还廉宗伟已交付的购车款,但考虑到廉宗伟在李亚娟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期间并未积极履行其付款义务,给李亚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一审法院对李亚娟应当返还的购车款予以酌减,并无不妥。李亚娟现实际占有标的车辆,且该车辆仍登记在其名下,其要求廉宗伟向其支付偿还银行的车贷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廉宗伟实际占有使用了李亚娟的车辆,一审法院对李亚娟主张的车辆使用费酌情予以支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车辆维修费,系在李亚娟实际占有车辆期间发生,其主张该费用由廉宗伟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廉宗伟与李亚娟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