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1659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廉宗伟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李亚娟负担五十元(已由廉宗伟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李亚娟直接给付廉宗伟);反诉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七元由李亚娟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元,由李亚娟负担二百七十七元(已交纳),由廉宗伟负担六十三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芦 超
二○一一 年 八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王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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