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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20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达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和达创建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高庆勋,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B座24F。
法定代表人赵德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荷芳,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贺丽丽,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上诉人北京和达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文公司)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8975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全奕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达尔文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和达创建公司系美伦堡公寓的开发商,达尔文公司接受和达创建公司委托,双方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了《美伦堡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达尔文公司对美伦堡公寓提供全面物业管理服务。2007年8月1日,达尔文公司正式接管美伦堡公寓,开始为美伦堡公寓提供约定的物业服务。和达创建公司对美伦堡公寓所有空置房享有所有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和达创建公司作为空置房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交纳供暖费的义务。但和达创建公司自2009年至今,未按照约定交纳费用,累积拖欠2009年度、2010年度供暖费800
626.01元。故达尔文公司起诉来院,要求和达创建公司给付供暖费800
626.01元及滞纳金(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9年供暖费359
319.3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诉讼费由和达创建公司承担。
和达创建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达尔文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住宅楼的空置房屋是分户供暖,可以采取关停的方式维持低温状态,所以应当按照供暖收费标准的60%收取供暖费。商业楼是单独供暖的楼群,不会产生热传导损失,即使需要交纳供暖费,费用也应当低于供暖收费标准60%。和达创建公司对达尔文公司的收费标准存有异议,并不是不交纳供暖费,故和达创建公司不应该承担滞纳金。另外,双方进行供暖交接时,和达创建公司给达尔文公司留存了价值26
906.1元的燃气,该笔费用应从达尔文公司主张的2009年供暖费中抵扣。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010年3月,达尔文公司为朝阳区科荟西路美伦堡公寓2-1-101、2-2-701、2-3-101、3-1-101、3-1-102、3-1-401、3-1-501、3-1-601、3-1-602、3-1-702、3-1-801、3-1-802、3-2-102、3-2-103、3-2-104、3-2-501、3-2-601、3-2-602、3-2-701、3-2-702、3-3-101、3-3-102、3-3-103、3-3-201、3-3-601、3-3-701、3-3-801、4-2-102、4-1-1201、4-1-1402、5-1-1202、5-1-1301、5-2-102、5-2-1401、5-2-1402、7-1-101、7-1-102、8-1-1302、8-2-101、8-2-1201、8-2-1301、8-2-1401号住宅房屋及11、12、13号商业楼提供供暖服务,住宅房屋供暖面积7341.59平方米,商业房屋供暖面积4294.09平方米。
2010年11月-2011年3月,达尔文公司为美伦堡公寓2-3-101、3-1-501、3-1-702、3-1-801、3-2-102、3-2-103、3-2-104、3-2-702、3-3-101、3-3-102、3-3-103、3-3-201、3-3-601、3-3-701、3-3-801、5-2-102、3-1-601、5-2-1401、8-1-1302、8-2-1301、8-2-1401号住宅房屋及9、10、11、12、13号商业楼提供供暖服务,住宅房屋供暖面积3527.28平方米,商业房屋供暖面积9015.8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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