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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201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二十七元,由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四百三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和达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七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四十二元,由北京和达创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芦 超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小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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