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0500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05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美洛巴(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6室。
法定代表人安德鲁•兹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出生年月(略),汉族,亚美洛巴(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3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郑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海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美洛巴(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亚美洛巴公司)
因与上诉人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丰华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5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芦超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美洛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张明,上诉人利达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海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美洛巴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7月31日,亚美洛巴公司与利达丰华公司签署了《氯化钾购销合同》,约定:利达丰华公司向亚美洛巴公司购买俄罗斯红色氯化钾(以下简称俄罗斯红钾),到站价2890元/吨,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首批付款按5000吨结算,另5000吨货款自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付完。合同签订后,利达丰华公司未依约付款。2009年8月6日,亚美洛巴公司向利达丰华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催促利达丰华公司付款,但利达丰华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付款期届满后,由于俄罗斯红钾国际市场价格不断下滑,在利达丰华公司违约情况下,亚美洛巴公司为减少损失于2009年9月15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告知利达丰华公司,如其仍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亚美洛巴公司将以市场价转售,造成的价差损失则由利达丰华公司承担。对此利达丰华公司未予回复。2009年9月21日,亚美洛巴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利达丰华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每吨2050元至2100元出售合同项下货物,对此利达丰华公司仍未予回复,此后亚美洛巴公司即将合同项下货物分别进行了转售:1、2009年9月23日,亚美洛巴公司与同江市四联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转售红钾2000吨,港口出货价2200元/吨,与合同价差约为540元/吨,造成差价损失1
080
000元;2、2009年9月28日,亚美洛巴公司与满洲里金秋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转售红钾3060吨,日照港堆场交货价2050元/吨,与合同价差约为690元/吨,造成差价损失2
111
400元;3、2009年9月29日,亚美洛巴公司与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转售红钾3600吨,堆场交货价为2050元/吨,与合同差价约为690元/吨,造成差价损失2
484
000元;4、2009年9月30日,亚美洛巴公司与南宁市海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销售合同》,按市场价转售红钾1000吨,单价2050元/吨,与合同价差约为690元/吨,造成差价损失690
000元。以上转售货物差价损失共计6 365
400元。亚美洛巴公司曾以书面传真及特快专递形式逐批告知利达丰华公司各批货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应由利达丰华公司承担的差价损失情况。此外,亚美洛巴公司在与利达丰华公司签订合同前,于2009年7月6日向北京京铁富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买了俄罗斯红钾1万吨,赤湾港交货价2740元/吨,通过销售给利达丰华公司,亚美洛巴公司本可获得利益30万元,但因利达丰华公司违约未能实现。同时,由于利达丰华公司违约未付款提货,给亚美洛巴公司造成额外仓储费损失12
895.64元,且利达丰华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应支付违约金187
816.71元。现亚美洛巴公司起诉要求:1、解除合同;2、利达丰华公司赔偿亚美洛巴公司经济损失 6 866
112.35元(包括亚美洛巴公司处置货物造成的差价损失 6 365 400元、预期利益损失30万元、仓储费损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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