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05008号(3)
截至2009年8月31日,利达丰华公司未向亚美洛巴公司支付所购1万吨俄罗斯红钾货款,亚美洛巴公司也未向利达丰华公司交付货物。
2009年9月15日,亚美洛巴公司致函利达丰华公司,告知由于其未付款已产生额外货物仓储堆存费,且因国内钾肥市场不断下滑,故建议马上以市场价格每吨2200-2300元之间将该合同项下货物出售,并要求赔偿价差损失。但利达丰华公司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
2009年9月21日至9月29日间,亚美洛巴公司先后多次致函利达丰华公司,声明在利达丰华公司违约情况下,为减少因钾肥价格下滑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差价损失、额外产生的仓储堆运费),亚美洛巴公司将对合同项下货物以不同市场价格向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进行销售,并要求利达丰华公司分别进行书面确认,同时要求利达丰华公司对此承担差价损失等。利达丰华公司亦曾多次致函亚美洛巴公司,回复称,已在双方合同签订后5日内电告亚美洛巴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请求其自行处置货物,并称亚美洛巴公司也予口头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解除,同时利达丰华公司也提出愿意承担签约日至其后五日内的货物差价损失或者考虑以合理价格收购货物等解决方式。但双方对对方所称事实均不予认可,且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期间,亚美洛巴公司先后于9月23日、9月28日、9月29日、9月30日分别与同江市四联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满洲里金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公司)、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农资公司)、南宁市海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农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亚美洛巴公司向上述四家公司以不等价格销售俄罗斯红钾,其中包括:以单价2200元/吨向四联公司销售2000吨,价款共计440万元,交货地为连云港港口;以单价2050元/吨向金秋公司销售3060吨,价款共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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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交货地为日照港堆场;以单价2050元/吨向中农资公司销售3600吨,价款共计738万元,交货地点为防城港堆场;以单价2050元/吨向海农公司供货1000吨,价款共计205万元,交货地点为防城港。以上货物总量共计9660吨。上述合同签订后的具体履行情况如下:一、四联公司、金秋公司、中农资公司先后按约向亚美洛巴公司交付了相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海农公司在支付货款205万元(含他人垫付款)同时又与广西南宁市普吉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其所购1000吨俄罗斯红钾以原价转售给普吉公司;二、自2009年9月底至本案审理期间,亚美洛巴公司已陆续通过贴现等方式将四联公司、金秋公司、中农资公司、海农公司交付的承兑汇票、支票向相关银行兑付了相应货款,并已为上述公司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销售发票等单据;三、货权转移以及货物提取情况:1、2009年9月23日,亚美洛巴公司委托富康公司向连云港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发出发货函,要求其按中国农业生产集团公司(2009)国际化肥7829合同32号发货通知安排发货给四联公司,并注明:交货地点为连云港,品名为俄罗斯红钾(60%),数量为2000吨;2、2009年10月10日,亚美洛巴公司委托富康公司向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代理公司)发出发货函,要求其与亚美洛巴公司衔接发货事宜,并注明:交货地点为日照,交货方式为堆场,船名为NORDHARMONY,品名为俄罗斯红钾(60%),数量为3060吨。此后,亚美洛巴公司致函日照代理公司,要求其将上述货物放货给金秋公司;3、2009年10月9日,应中农资公司书面申请,亚美洛巴公司同意将其在防城港的3600吨俄罗斯红钾货权中的1000吨转移至中农调运化肥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名下,其余2600吨转移至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边境贸易部)名下;4、2009年10月4日至11月6日,普吉公司将海农公司向其转售的1000吨俄罗斯红钾分别从南宁港仓库提走330吨,从港务公司(防城港)提走670吨。
2009年10月9日,亚美洛巴公司再次致函利达丰华公司,说明陆续向上述四家公司销售俄罗斯红钾的情况,并要求利达丰华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包括:货物差价损失共计6
452 340元、仓储费损失74 617元、截至2009年10月9日的银行利息损失173
183元、逾期利润损失30万元。利达丰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2009年11月9日,亚美洛巴公司向港务公司支付超期保管费 12 895.64元。
2009年11月13日,亚美洛巴公司向富康公司付清了所购1万吨俄罗斯红钾货款余额25万元。
此后,因双方就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未果,故亚美洛巴公司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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