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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05008号(4)
又查,中国资讯网、中华商务网、中国化工信息网等网站的网页信息显示:2009年7月6日至同年10月10日间,进口俄罗斯红钾(60%)在全国各港口包括赤湾港、连云港、防城港、烟台港、青岛港等港口的参考报价均有所不同,但均呈现逐渐下滑趋势,参考报价从最高的3000元¬—2900元/吨逐渐下滑至2600元—2500元/吨区间。其中,中国咨询网显示:2009年9月1日至15日期间,进口俄罗斯红钾(60%)在赤湾港的港口报价从2800元/吨逐渐下滑至2600元-2550元/吨区间;中华商务网显示:2009年9月1日至15日期间,进口俄罗斯红钾(60%)在赤湾港的港口报价从2800元/吨逐渐下滑至2700元/吨。另据中国农资贸易网网页信息显示:该网站曾于2009年9月28日刊文指出“国内需求的进一步萎缩导致氯化钾价格继续走低……目前进口60%钾价格十分混乱,低价不断被刷新,市场无明确参考价格”等。
庭审中,亚美洛巴公司自认其拥有进口俄罗斯红钾货权共计 14
500吨,且自认其处置货物差价损失计算方法为以进货单价每吨2740元为基数分别减去其向四联公司等四家公司的销售单价并分别乘以相应吨数再分别相加,以上差价总和即为货物差价损失金额共计6
365 400元。但利达丰华公司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亚美洛巴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港口作业合同、付款通知、函件、传真记录、发票、汇票、收据、交接确认单、贴现凭证、付款凭证、证明、证人李峰、李强的书面证言、委托函、发货通知函、放货指令函、货权转移通知函、网页信息资料,利达丰华公司提交的网页价格信息资料、证明、证人张国贵的证言、联行来账凭证、购销协议、货物运单、银行回单、电脑咨询单、放货指令、交接清单、电话录音光盘(附文字资料)、通话记录、函件、传真确认报告、网页信息资料、工商登记信息变更证明,证人张国贵、李峰、李强到庭作证的证言,法院向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公安分局调取的询问笔录、法院所作谈话笔录、庭审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亚美洛巴公司与利达丰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涉案合同是否已解除的问题。庭审中,利达丰华公司提出其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即2009年8月初已通过电话告知亚美洛巴公司撤销合同,明确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得到了亚美洛巴公司认可,因此涉案合同已解除。同时,利达丰华公司针对其上述辩称意见当庭提交了对亚美洛巴公司经理李强的录音证据予以证明。由于该录音证据系利达丰华公司在双方发生争议后的解决过程中录制,无法反映出2009年8月期间双方联系的真实情况(包括具体时间、具体内容等),且证人李强和亚美洛巴公司当庭均否认在2009年8月收到过利达丰华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也否认曾就此达成过一致意见,故在利达丰华公司未对此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对其所称上述事实以及相应辩称意见,法院均不予采信。但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款到发货,承兑汇票结算,首批付款按5000吨结算,另5000吨货款自合同签订后算起一个月以内付完”,由于双方所签合同生效时间是2009年7月31日,据此推算双方合同履行期限截止日应为2009年8月31日。鉴于双方当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业经协商已对合同履行期限予以延长,故法院确认截至2009年9月1日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因履行期届满已自行解除。现亚美洛巴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已无必要,故对其相应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利达丰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且此后拒绝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亚美洛巴公司据此要求利达丰华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但由于亚美洛巴公司此项主张中部分请求缺乏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利达丰华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金额应以法院确定的为准。
关于利达丰华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范围以及相应金额的确定,法院分述如下:
一、关于亚美洛巴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从庭审可查,双方均系国内长期从事化肥业务的经销商,对于国内化肥市场的价格波动应有风险意识,也应知晓及时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处置货物对于双方的重要性即赚取相应的利益,同时降低由此引发的商业风险和损失。对于利达丰华公司而言,其应当明知为履行供应1万吨俄罗斯红钾的义务,亚美洛巴公司必然要大量采购备存货物,若其不履行合同,在出现市场价格下滑的情况下,由于俄罗斯红钾具有可长期保存的特性,故虽未必会对货物本身造成直接损失,但可能会给亚美洛巴公司造成相应的投资损失。本案中,也正是由于出现了此种情况即在利达丰华公司违约后,由于俄罗斯红钾国内市场价格不断下跌,造成亚美洛巴公司不仅面临预期可以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且面临钾肥销售价格低于其购进价格的风险。虽然市场价格下滑属于市场因素,可能超出了双方可以预见的情况,但在利达丰华公司违约的前提下,将此风险完全归于亚美洛巴公司,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利达丰华公司应当赔偿亚美洛巴公司因其违约行为处置货物所造成的相应差价损失以及预期利益。亚美洛巴公司主张的此两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应以法院确认的为准。利达丰华公司关于此项事实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亚美洛巴公司而言,在其向利达丰华公司发出首批货物的付款催告后,利达丰华公司未予明确回复且未按期支付首批货物款项,在合同最后履行期限届满时,利达丰华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在利达丰华公司已具有上述明显违约目的和行为的情况下,亚美洛巴公司本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货物,以减少因市场价格下跌所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防止损失扩大。但从庭审可查,亚美洛巴公司在2009年9月初俄罗斯红钾已明显处于下跌趋势情况下,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货物进行销售,而是在9月15日以后才陆续采取了向利达丰华公司发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催告函、联系买家进行降价销售等措施,且其降价销售的单价也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因此,法院确认亚美洛巴公司嗣后的处置行为不当,其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且无权因其不当处置行为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主张赔偿。结合上述分析、认定,综合本案双方可能预见的损失情况、合理处置期限、2009年7月至10月国内俄罗斯红钾市场价格变化幅度情况、行业交易情况、行业成本、利润率、双方责任大小等具体情况,法院确认利达丰华公司应当赔偿亚美洛巴公司处置货物差价损失100万元、预期利益损失30万元。亚美洛巴公司上述主张中超出法院确认的金额,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在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事实即亚美洛巴公司与富康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与本案的关系问题以及亚美洛巴公司向四联公司等四家公司降价出售货物的真实性和与本案关联性的问题,虽然亚美洛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从富康公司购进1万吨俄罗斯红钾系受利达丰华公司委托采购或利达丰华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但是此项事实足以说明亚美洛巴公司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其与嗣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相应进货价格可以作为本案认定差价损失的参照;从庭审质证可查,亚美洛巴公司当庭提供的合同、往来票据、提货证明、货权转移通知、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结算单据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2009年9月下旬其向上述四家公司降价销售俄罗斯红钾是真实的,与本案也具有关联性,利达丰华公司关于上述四笔交易是虚假的,与本案无关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法院均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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