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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05008号(7)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元,由亚美洛巴(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七百四十五元(已交纳),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万七千一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元,由亚美洛巴(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七百四十五元(已交纳),北京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万七千一百一十八元(已付一万三千八百元,其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芦 超

二○一一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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