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28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路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白文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云,男,出生年月(略),满族,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天永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平房北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马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周兵,男,出生年月(略),汉族,住址(略)。
上诉人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楚天永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6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天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3月,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郎辛庄村的1号住宅等18项进行开发建设,元鑫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2009年7月起,楚天公司按照元鑫公司的要求向其施工现场供应PVC-U排水管和PP-R冷热给水管等货物,总价值125
669元,由元鑫公司的员工王爱慧签收。2010年2月9日,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替元鑫公司向楚天公司支付了1万元货款。剩余货款元鑫公司尚未支付。经楚天公司长期催要,至今未果。故楚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元鑫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15
66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元鑫公司在一审中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郎辛庄村的皇家温莎特区1-18号楼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元鑫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楚天公司经销建筑用给排水管道。
2009年7月20日,李建民代表元鑫公司向楚天公司发送了材料计划表,要求楚天公司将材料计划表中的材料运送至皇家温莎项目的施工地点。2009年8月至10月期间,楚天公司向元鑫公司的施工现场多次运送了包括PVC-U排水管和PP-R给水管等在内的货物,总价值为125
669元,由王爱慧负责签收。楚天公司称王爱慧系元鑫公司员工,在涉案施工现场负责仓库保管,楚天公司供应的货物已经被元鑫公司使用在涉案项目中。一审审理中,楚天公司称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于2010年2月9日替元鑫公司支付了1万元货款,并提交了金额为1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故本案一审中,楚天公司主张元鑫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115 669元。
楚天公司原起诉要求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广玉、王爱慧及元鑫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货款之责任,后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楚天公司自行撤回对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广玉、王爱慧的起诉。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另有多名供货商同时起诉元鑫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所涉货物均为涉案项目工程使用,均由王爱慧负责签收。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元鑫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依据楚天公司提供的证据缺席判决。
楚天公司为元鑫公司施工的项目供应PVC-U排水管和PP-R给水管等在内的货物且已实际使用,元鑫公司应当向楚天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楚天公司自2009年8月至10月按照元鑫公司的要求为楚天公司施工的项目供应PVC-U排水管和PP-R给水管等在内的货物,且PVC-U排水管和PP-R给水管等在内的货物已由元鑫公司实际使用,元鑫公司应当向楚天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楚天公司称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替元鑫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现要求元鑫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北京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楚天永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货款十一万五千六百六十九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