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475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隆德盛世高尔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4号64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葛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钟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隆德盛世高尔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绿冠草业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海特饭店5604室。
法定代表人董君,总裁。
委托代理人班磊,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烨,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略)。
上诉人北京隆德盛世高尔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冠草业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绿冠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6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冠中心在一审中起诉称:绿冠中心与隆德公司存在草种买卖业务关系,双方以口头合同形式进行交易。2009年4月28日,隆德公司向绿冠中心签发收货单:收到绿冠中心草种并验收合格,货款14
237.4元未付;2009年5月16日,隆德公司签发收货单:收到绿冠中心供应的草种,货款8517元未付;2009年6月23日,隆德公司签发提货单:绿冠中心供应的草种已提走,货款1875元未付。后经绿冠中心多次催要,隆德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总计
24 629元,现绿冠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隆德公司给付货款24
629元及利息(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隆德公司负担。
绿冠中心提交2009年4月28日及2009年5月16日收货单2张、2009年6月23日提货单1张予以证明。
隆德公司在一审中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对绿冠中心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9年4月28日,绿冠中心向隆德公司供应早熟禾-长征等草种,隆德公司签发收货单,内容为:商品名称早熟禾-长征,规格22.7KG/包,包数4,重量90.8KG,单价42元/KG,金额3813元;商品名称早熟禾-英派克,规格22.7KG/包,包数3,重量68.1KG,单价42元/KG,金额2860.2元;商品名称早熟禾-布鲁克,规格22.7KG/包,包数4,重量90.8KG,单价42元,金额3813.6元;商品名称高羊茅-正义,规格25KG,包数10,重量250KG,单价15元/KG,金额3750元。合计金额:14
237.4元。收货单位:隆德公司。收货地址:北京七棵树高尔夫练习球场。以上货物经验收合格,货物已收。联系人:李长柏
13621368302,发票后补。隆德公司员工李长柏在收货人处签字。
2009年5月16日,绿冠中心向隆德公司供应早熟禾-长征等草种,隆德公司签发收货单,内容为:商品名称早熟禾-长征,规格22.7KG/包,包数1,重量22.7KG,单价42元/KG,金额953.4元;商品名称早熟禾-英派克,规格22.7KG/包,包数1,重量22.7KG,单价42元/KG,金额953.4元;商品名称早熟禾-布鲁克,规格22.7KG/包,包数3,重量68.1KG,单价42元/KG,金额2860.2元;商品名称高羊茅-正义,规格25KG,包数10,重量250KG,单价15元/KG,金额3750元。合计金额:8517元。收货单位:隆德公司。收货地址:北京七棵树高尔夫练习球场。以上货物经验收合格,货物已收。联系人:李长柏
13621368302,发票后补。隆德公司员工彭建光在收货人处签字。
2009年6月23日,绿冠中心向隆德公司供应早熟禾-长征等草种,隆德公司签发提货单,内容为:商品名称高羊茅-正义,规格25KG,包数5,重量250KG,单价15元/KG,金额1875元。合计金额:1875元。收货单位:隆德公司。提货地址:北京马驹桥开兴仓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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