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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591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德章和仲怀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李德章和仲怀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一一年 八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苏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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