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59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薇,女,出生年月(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兼上诉人李薇的委托代理人王冬,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秀影,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略)。
上诉人王冬和李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意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8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远意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华远意通公司为王冬和李薇所居住的北京市通州区五里店西路6号院新华联锦园6号楼1062室供暖,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3.97平方米,供暖方式为天然气集中供暖,供暖费收费标准为每供暖季每平方米30元。王冬和李薇至今尚拖欠华远意通公司2010年度的供暖费4619.1元未给付。要求王冬和李薇给付华远意通公司供暖费461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冬和李薇在一审中答辩称:供暖设备是全体业主购买的,是自采暖;王冬和李薇未与华远意通公司签订供用热力合同;华远意通公司从2006年至今从未对其收取的供暖费进行公示;王冬和李薇之前都是12月份交供暖费,故要求在12月份交纳今年的供暖费;华远意通公司应按每供暖季每平方米28元收取供暖费,因此不同意华远意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华远意通公司为王冬和李薇所居住的北京市通州区五里店西路6号院新华联锦园6号楼1062室供暖,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53.97平方米,供暖方式为天然气集中供暖,供暖费收费标准为每供暖季每平方米30元。王冬和李薇至今尚拖欠华远意通公司2010年度的供暖费4619.1元未给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供暖费。华远意通公司向王冬和李薇供暖,王冬和李薇理应交纳相应的供暖费,现华远意通公司要求王冬和李薇给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王冬、李薇共同给付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的供暖费四千六百一十九元一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冬和李薇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关于供暖价格。王冬和李薇买房之初与当时负责管理新华联锦园小区的物业公司即北京市通州西果园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签订了业主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的供暖协议书中约定:收费标准为每供暖季每平方米28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2002年至2006年期间管理中心又更名为万方缘物业公司,供暖和水、电、气的收费一直由万方缘物业公司管理和代收费,供暖费收费一直是按照供暖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标准严格执行,2006年10月9日华远意通公司受委托接管新华联锦园小区供暖服务,也从未和新华联锦园小区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进行供暖协议书变更,也未另行签订新的供暖协议书,但华远意通公司却执意要按每供暖季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向新华联锦园小区业主收取供暖费;二、关于华远意通公司提交的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华远意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据称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豪公司)委托其向新华联锦园小区业主收取供暖费的委托书没有法律效力,作为新华联锦园小区业主从未和悦豪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而且悦豪公司从未对新华联锦园小区提供服务和管理,更谈不到委托事实的存在性;三、关于华远意通公司收取的供暖费公示情况。王冬和李薇所居住的新华联锦园小区的供暖锅炉及供热管线等一系列供暖设备系新华联锦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交纳的供暖费中既包含当季的供暖费,也包含供暖设备的维保费用,作为新华联锦园小区的业主王冬和李薇有权了解自己所交供暖费的使用情况,华远意通公司也有义务公示其收取供暖费的使用情况。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华远意通公司按照每供暖季每平方米28元收取2010年度供暖费,同时公示向新华联锦园小区业主收取供暖费的使用情况,诉讼费用由华远意通公司负担。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