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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289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征,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润点游戏软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文胜图文设计制作室,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沈家胡同69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胜,经理。
原审被告王东,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润点游戏软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马新征,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润点游戏软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址(略)。
上诉人马新征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文胜图文设计制作室(以下简称华文制作室)及原审被告王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04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文制作室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10月6日,王东与华文制作室签订扑克定做合同,定做扑克5000副,金额为32
000元。当时王东支付预付款6000元。2010年10月21日,华文制作室将5100副扑克交付到王东所在公司,王东让其助手马新征予以验货。当时王东、马新征认定蓝色扑克2100副为不合格,华文制作室提出应该按照扑克定做合同及行业标准予以解决,王东、马新征不予采纳。后马新征支付货款6000元。2010年10月26日,马新征又支付华文制作室货款7200元。王东、马新征共支付华文制作室货款19
200元,应王东、马新征之要求,华文制作室给王东、马新征出具客户为北京润点游戏软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的发票。华文制作室与王东、马新征多次协商参照行业标准解决此事,王东、马新征坚持销毁货物,故此华文制作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东、马新征连带支付华文制作室13
440元(2100副扑克×6.4元每副,其中100副原属行业内的加放,本是送给王东、马新征,现两人拖欠货款,华文制作室亦要求此部分货款)、违约金2700元(134
400元×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10年11月1日×2%,现华文制作室只要求2700元)、崔建胜之误工费210元(70元每日×3日)、诉讼费90元。
王东、马新征在一审中答辩称:王东、马新征两人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双方签订的扑克定做合同约定是5000副扑克,王东、马新征已经支付了3000副扑克相应的货款,剩余蓝色扑克2000副因为质量不合格,因此王东、马新征没有支付货款,多出的100副是华文制作室赠送的,所以华文制作室计算有误,即使货物合格,也只需要支付2000副扑克的货款。不合格的产品有北京润点游戏软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的标志,不能流入市场,王东、马新征将不合格产品予以没收了,王东、马新征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误工费、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6日,王东与华文制作室签订扑克定做合同,王东向华文制作室定做扑克:扑克的材质/规格为32丝/63*88毫米,包装为玻璃纸塑封,数量为5000副,单价为6.4元,合同金额为32
000元;扑克牌及扑克牌盒专版印刷,字的内容和画面颜色以签字确认样为标准,可接受行业内允许的颜色差异。扑克标准遵守国家相应标准;华文制作室每延迟一日交货需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王东每延迟一日付款需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2010年10月21日,马新征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扑克伍拾壹箱,共伍仟壹佰副,红色扑克2400副,蓝色扑克2100副,棕色扑克600副,其中蓝色扑克不合格。同日,华文制作室给北京润点游戏软件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出具发票,商品为扑克牌,数量为3000副,单价6.4元,金额为19
200元。2010年10月26日,马新征出具收条,内容为其收到上述发票。
一审法院经询:王东、马新征表示同意由其两人承担责任。
一审庭审中,王东、马新征提供扑克中方片K一张,该扑克背面角落白方格处有一点与其他扑克不一致,以此证明华文制作室之扑克是不合格产品。华文制作室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扑克牌》一份,内容为:本标准适用纸牌,其中优等品技术要求:斑点(背深色点)m㎡,面为≤0.3每张不超过1点,背为白边上无明显的深色点,以此证明其提供的扑克未违反技术标准,是按国家标准属于合格产品。王东、马新征认为上述标准适用于纸牌,且该标准只针对牌面上,本案中的扑克主要是背面有质量问题,该扑克是用于玩德州扑克,因此扑克上的质量问题致使扑克无法使用。华文制作室又提供扬州金艺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华文制作室曾告知王东扑克存在设计缺陷,印刷容易出现问题,王东、马新征对上述事宜表示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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