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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231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强,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默加农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经理,住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吉,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晋,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青年报社编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叶海波,北京市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建强和曾祥吉因与被上诉人王海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建强及上诉人曾祥吉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进和被上诉人王海晋的委托代理人叶海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海晋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12月2日,王海晋与郑建强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海晋以255万元的总价款购买郑建强自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万科紫台小区4号楼3单元702室房屋及地下车库车位(-1层B056号)。其后,王海晋依约履行了给付价款义务并取得该房屋钥匙且搬入房屋内居住至今,但郑建强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并怠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逃避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郑建强于2010年7月12日将该房屋以极低的价格过户给曾祥吉。郑建强与曾祥吉低价交易房屋并过户的行为,使王海晋丧失了要求郑建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可能,严重损害了王海晋的合法利益,并给王海晋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现王海晋起诉要求撤销郑建强与曾祥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郑建强与曾祥吉赔偿损失14
494元(中介费10 000元、误工费1194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郑建强在一审中答辩称:王海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债权有待二审确定;郑建强已解除与王海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把房屋卖给曾祥吉是合法卖房,王海晋不能再要求郑建强继续履行与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海晋提交的郑建强与曾祥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网签合同,是为避税所签,而真实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是380万元,符合市场价格。王海晋还有其他救济途径,无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王海晋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没有依据,误工费不准确,不予认可。总之,郑建强不同意王海晋的诉讼请求。
曾祥吉在一审中答辩称:王海晋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其与郑建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曾祥吉是房屋的善意取得人,曾祥吉和郑建强之间的房屋买卖实际成交总价款为380万元,符合市场价格,并未侵害王海晋的债权。之前,曾祥吉在重庆和其他地方投资了几套房产,一直想在北京投资买房,由于价格波动而错过了几次良机。2008年曾祥吉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和网上查询选中了北京市丰台区万科紫台小区,并亲自考察了几套房源,其中包括涉诉房屋,由于北京房价走势不确定,一直未下决心出手买房。2009年底房价不跌反升,曾祥吉于是积极与中介和卖家联系购房一事,初步选定几套房源进行比较(包括涉诉房屋)。2010年1月,曾祥吉与郑建强初步谈好房价和付款方式(由于郑建强是国内某国企负责人,所以曾祥吉理解并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款,作为交换条件郑建强承诺支付购房相关税费),并就交易细节达成共识,双方为锁定买卖防止交易条件变化而首先签署了房屋买卖意向协议。郑建强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还出示了房贷合同。同时,郑建强也告知曾祥吉目前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并出示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是本年7月底到期,该事实也得到了物业的认同,同时物业还告知曾祥吉买房过户后应到物业办理手续。根据房屋买卖意向协议,双方于2010年3月5日正式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基本按照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义务。后来,郑建强表示,由于银行还贷要提前1-2个月预约,交易过户可能要等到五月底六月初。在此期间,郑建强还陪曾祥吉到房产交易中心对该房屋的网签和过户真实性进行了进一步确认并得到了非常肯定的答复,只要把银行贷款还清解押后就可以过户。2010年5月初,银行与郑建强确定了6月底还款,于是曾祥吉向郑建强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2010年7月初,郑建强解押后和曾祥吉进行了网签和过户。网签中,曾祥吉和郑建强咨询到,该房屋的最低签约价格为5100元/平米,为合理避税,曾祥吉和郑建强按每平米5180元进行了网签,得到房产交易中心的认可,并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2010年7月中旬,在郑建强陪同下,曾祥吉在物业顺利办理了入住交接手续,同时要求租户到期不再续租并腾房恢复原状。2010年7月底,租户(王海晋)认为有纠纷不愿腾房。曾祥吉之前并不知道王海晋与郑建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现在曾祥吉拥有房屋所有权证,而且是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获得,曾祥吉已拥有涉诉房屋的物权,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精神,王海晋的撤销权之诉不应支持。另外,王海晋主张的误工费,还应提交完税凭证、请假时间、扣发工资等证明。总之,曾祥吉不同意王海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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