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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5371号(2)
此外,金诚信达公司还主张,因世纪国瑞公司未及时付款,导致其于2010年12月20日开具的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造成税款损失12
580元。世纪国瑞公司对该主张亦不予认可,主张金诚信达公司可以将过期的发票作废处理,要求世纪国瑞公司负担该部分税款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世纪国瑞公司以发货通知的形式向金诚信达公司购买絮凝剂,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金诚信达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世纪国瑞公司应当及时支付相应货款。现世纪国瑞公司称本案涉及的15袋絮凝剂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付款。法院认为,因该15袋絮凝剂已经实际使用,无法对质量情况进行认定,金诚信达公司提供的清运分公司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上述絮凝剂的实际质量情况,故金诚信达公司要求支付该15袋絮凝剂的货款13
8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金诚信达公司要求世纪国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发货通知中未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世纪国瑞公司支付部分货款的时间为2011年3月23日,金诚信达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此之前曾向世纪国瑞公司主张权利,故其要求世纪国瑞公司支付81
400元货款从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3月23日部分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其要求世纪国瑞公司支付13
875元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方式应以本院表述为准。关于金诚信达公司要求世纪国瑞公司支付税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金诚信达公司于2010年12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要求世纪国瑞公司负担该部分税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诚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一万三千八百七十五元;二、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诚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一万三千八百七十五元为基数,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北京金诚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世纪国瑞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清运分公司是该批货物的最终用户,是本案标的物即絮凝剂的实际使用者,在本案中涉案的标的物也是由金诚信达公司直接交付给清运分公司。所以清运分公司作为本案标的物絮凝剂的实际使用者,对金诚信达公司所交付絮凝剂质量是否合格,是第一时间的信息获知者。清运分公司在使用金诚信达公司交付的第一批80袋絮凝剂中的15袋的过程中,发现絮凝剂存在质量问题。清运分公司立即通知世纪国瑞公司,世纪国瑞公司也第一时间转告金诚信达公司,金诚信达公司派人进行现场勘验后紧急调配了8袋絮凝剂供清运分公司应急使用,并用65袋合格絮凝剂将先期交付的80袋絮凝剂中剩余的65袋予以调换。金诚信达公司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所供该批次絮凝剂存在质量问题;二、絮凝剂作为粪便处理过程中的添加剂,一经使用即灭失,但也正是在使用的过程中才能发现其质量是否合格。综上,已经被清运分公司使用的金诚信达公司交付的首次80袋絮凝剂中的15袋絮凝剂质量不合格,金诚信达公司要求世纪国瑞公司支付该15袋絮凝剂货款于法无据。故世纪国瑞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金诚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金诚信达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金诚信达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金诚信达公司提供的发货通知、货物托运单、转账支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世纪国瑞公司提供的合同、情况说明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世纪国瑞公司以发货通知的形式向金诚信达公司购买絮凝剂,金诚信达公司亦向世纪国瑞公司供货,世纪国瑞公司即与金诚信达公司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金诚信达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世纪国瑞公司收货后应当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已经实际使用的15袋絮凝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该15袋絮凝剂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给金诚信达公司。对此,本院认为,该15袋絮凝剂已经实际使用,无法对质量情况进行认定,金诚信达公司曾为世纪国瑞公司更换65袋絮凝剂的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已实际使用的15袋絮凝剂存在质量问题;金诚信达公司提供的清运分公司的证明亦不足以证明上述絮凝剂的实际质量情况,故金诚信达公司要求世纪国瑞公司支付该15袋絮凝剂的货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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