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4564号(5)
567.93元交通事故赔偿金,缺乏依据。综上,福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五十元,由北京加福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二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由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田辉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宋卫平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