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4307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六十七元,由周进林负担七百八十七元(已交纳);由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六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诉讼费二百七十二元,由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二千三百九十八元,由周进林负担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七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三十元,由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田辉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吴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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