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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5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覃正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友,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三联亚建筑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树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锦,女,出生年月(略),回族,北京三联亚建筑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助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长江,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联亚建筑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联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双方于2008年10月6日签订《钢模板采购合同》,三联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合格的产品,但时至今日中铁公司却拖欠加工费79
623.09元不予支付。故三联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铁公司给付79 623.0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中铁公司在一审中答辩并反诉称:中铁公司为承建多丰铁路工程第三标段于2008年10月6日与三联亚公司签订《钢模板采购合同》,约定由三联亚公司向中铁公司提供施工所需的钢模板,单价每吨8100元,在全部钢模板到场后,由三联亚公司派专人指导拼装完成并浇筑完第一遍无质量问题,经验收合格后且手续齐全再支付其余货款。2008年12月初,三联亚公司将总重量为54.58吨的钢模板送到中铁公司施工现场。因为当时是冬季,依据工程特点正值施工期。2009年4月,中铁公司的工程继续开工,通知三联亚公司的技术人员来施工现场指导拼装,最终因加工精度问题直到2009年6月也未能拼装起来,工程被迫停工长达两个月之久。2009年6月底,中铁公司向三联亚公司发出退货函要求退货,三联亚公司迟迟未予以答复。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中铁公司只得从另一家供货商处采购钢模板。现三联亚公司提供的钢模板仍然堆砌在施工现场成为一堆废铁。三联亚公司提供的钢模板的加工精度不符合约定及现行标准,导致无法拼装工程无法施工。故中铁公司不同意三联亚公司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1、解除中铁公司与三联亚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签订的《钢模板采购合同》;2、要求三联亚公司返还中铁公司货款406
350.84元及利息32 000元;3、要求三联亚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损失276
100元;4、三联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后中铁公司根据双方现场勘验情况,变更反诉诉讼请求为:1、要求退还三联亚公司所供除模板及模板连接螺栓外的货物;2、要求三联亚公司返还除模板及模板连接螺栓外的货款283
442.52元及利息26
000元(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3、要求三联亚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损失276
100元;4、三联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联亚公司在一审中针对中铁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三联亚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中铁公司已使用三联亚公司所供模板及拱架,且中铁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从未提出过退货,中铁公司的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中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6日,甲方中铁公司与乙方三联亚公司签订《钢模板采购合同》,约定三联亚公司为中铁公司多丰铁路工程所用的钢模板的供应商之一,工程名称为中铁十六局集团多丰铁路工程,施工地点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境内,送货方式为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所需用量送到甲方指定的现场,在货物未落地之前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卸车由甲方负责;供货时间为预付款到之日起15天内,将甲方要求的第一批货物送达,其余货物在20天内送达,按照甲方所需货物规格型号及数量,乙方按时送达;乙方向甲方供应钢模板,固定单价为8100元/吨,单价含设计费、技术咨询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运输、装车等一切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模板连接件等所有配件由厂家提供,费用单独计算,单价任何情况下都不予调整;所用原材、所有加工成品及连接配件均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满足甲方提出的要求,甲方对图纸的认可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需要提供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检测单位要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资质证明(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3套(每页加盖厂家公章),荷载计算书1份,全套拼装图纸1份,以上资料随货送齐,资料不齐全的,甲方有权不予验收;现场外观质量检查满足要求,经抽样送检内在质量满足要求;货物到场后,甲方将依现行标准及乙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查,并抽样送检,若乙方的产品达不到要求(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检测),乙方无条件退货,所有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如期按质按量供货时,延期第1天,处罚乙方该批货物的1%,第二天及以后每天处罚2%,如延期3天仍未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有权联系其他厂家送货,由此造成的该批货物的差价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供货延期可以豁免;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24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罚款在当期货款中扣除,扣款总额不超过当期货款总额的2%;重量以甲方实际过磅数量为准,并由相关甲方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由甲方项目经理部设备物资部开具的材料入库单及技术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的依据;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为30%,第1次货物发货前支付到该批所发货物款项的80%;在全部钢模板到场,指导拼装完成,浇筑完第1遍无质量问题,经验收合格后,且手续齐全,再支付15%,剩余5%作为维修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年底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合同后附变截面及下锚段模板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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