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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54号(2)
合同签订后,三联亚公司于2008年11月向中铁公司提供了54.58吨模板、拱架等钢材及价值39 060元的配件。
2008年10月8日,中铁公司向三联亚公司付款5万元。2008年11月24日,中铁公司向三联亚公司付款356 355.84元。
2008年11月27日,三联亚公司向中铁公司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和原材料合格证。
施工过程中,因模板数量不够,中铁公司要求增加模板。2009年6月10日,三联亚公司致函中铁公司,告知:根据贵项目要求及三联亚公司设计师提供的图纸,本次增加的模板共426.288Kg,按合同单价8100元/吨计算,模板价格为3452.93元,增加M20*80连接螺栓24套,单价为7元/套,螺栓总价为168元,产品总价为3620.93元;另外将产品送往贵项目部无法找到合适的运输车辆,为保证现场的使用,三联亚公司将安排专车将产品直接送到贵项目部驻地,运费1200元;请贵项目部及时以书面方式回复三联亚公司,收到贵项目部的回复后三联亚公司将于2日内将产品送达工地,其他条款仍执行2008年10月6日双方签订的《钢模板采购合同》的相应条款。中铁公司收函后,予以确认。
2009年7月2日,三联亚公司向中铁公司发送“关于多丰铁路工程模板问题的调查”工作联络函,写明:“2009年5月下旬我公司又一次接到贵公司要求我公司提供服务的电话,我公司再次派张炳生于6月1日前往现场,此次已能开始组装模板,但因贵公司未按技术方案中的要求进行组装(基础不符合要求)且因工期原因改变了原设计方案中确定的施工方式,造成模板无法正常安装使用,但贵公司认为是我公司在设计加工中存在问题,于6月8日致电我公司要求增加接高模板,设计师程剑兵及我公司工艺总监杨泽林共同查对技术方案和加工图后证明是因贵公司提供原图有误才造成模板的设计加工高度不够,因此双方就此问题于6月10日达成协议(见6月10日工作联络函),我公司于6月12日将接高模板送至施工现场,6月18日又接到贵公司来函(电子邮件),指称我公司加工的模板存在16项问题,引起我公司高度重视,程剑兵到达工地解决问题,但在现场经双方有关人员沟通后发现问题不在于我公司,问题是由于贵公司未按设计方案中约定的方式进行施工而引起的,并于施工现场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审诉讼中,中铁公司提出因三联亚公司加工精度问题导致钢模板未能拼装。双方共同前往中铁公司承揽的多丰铁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勘验,确认三联亚公司所供模板已全部使用,已完成部分隧道施工,但中铁公司提出三联亚公司配送的支撑模板的支架未能拼装,三联亚公司提出现场摆放的其配送的支架有明显的使用痕迹,足以证明支架已被使用。中铁公司更正其向其他供货商重新购买钢模板的陈述,并提交现场照片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购买钢材自行制作了支撑钢模板的支架。三联亚公司确认现场确实摆放了照片中的支架,但提出无法确定支架是否使用。中铁公司就其上述主张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一审庭审中,三联亚公司提交2009年6月11日产品出库单,证明中铁公司增购产品的送货情况。中铁公司对产品出库单上的签字人员身份不予认可,并表示未收到增购产品,但中铁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中铁公司提交退货函,证明模板未拼装成功,其曾要求退货。三联亚公司表示未收到过退货函。中铁公司未举证证明三联亚公司已实际收到该份函件。
中铁公司提请其工作人员黄茂生作为证人到庭作证,证明钢模板未能拼装。三联亚公司对其证言不予认可。
中铁公司还提交其自行制作的2009年3月多丰铁路工程入场登记表、进场机械一览表,证明工资、租赁费损失。三联亚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三联亚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钢模板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联亚公司所供钢模板支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拼装。首先,经双方现场勘验,确认三联亚公司所供模板已全部被使用,隧道工程已部分施工完毕;其次,中铁公司提出其购买钢材自行制作了支撑模板的支架,但仅凭其拍摄的现场照片不足以证明其所述;再次,三联亚公司所供模板支架还存放于中铁公司的施工现场,中铁公司虽主张曾提出退货,但三联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中铁公司亦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法院认为中铁公司提出的三联亚公司所供模板支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拼装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联亚公司为中铁公司承揽的隧道工程加工制作钢模板,中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实际使用三联亚公司所供产品,现隧道工程已部分完工,中铁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中铁公司对三联亚公司提交的2009年6月11日产品出库单不予认可,并提出未收到三联亚公司提供的增购产品,但中铁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诉讼中中铁公司曾提出因模板数量不够向三联亚公司增购产品,现三联亚公司所供模板已被中铁公司使用于隧道建设中,部分隧道已施工完毕,中铁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亦未就增购模板的到货情况提出异议,故法院对中铁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三联亚公司要求中铁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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