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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54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九十元,由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二十八元,由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二十八元,由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田辉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宋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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