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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5920号(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三元,由维唐(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三十元(已交纳);由上海秦动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八百八十三元(于本判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保全费五千元,由上海秦动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鉴定费一万一千元,由上海秦动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二十六元,由上海秦动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闫 飞
审 判 员  胡 君
审 判 员  李 仁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张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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