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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577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天予爱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号楼2305。
法定代表人周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子阳,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予爱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顾问,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北京漫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1号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华立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海,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漫步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影,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漫步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上诉人天予爱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予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漫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漫步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12月22日,漫步公司与天予爱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天予爱公司委托漫步公司在《WHENEVER》刊物上发布广告。广告以套餐形式从2010年1月起至3月间连续发布3期/月广告,每期/月广告费8000元。签约后,漫步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天予爱公司支付了16
000元广告费,尚欠8000元广告费未支付。现漫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天予爱公司支付广告费8000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天予爱公司在一审中答辩并反诉称:漫步公司完成了在《WHENEVER》上发布广告的义务,但是并未完成其他条款中的发布义务,故天予爱公司不同意漫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漫步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漫步公司返还16
000元广告费;要求漫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 000元;要求漫步公司承担本案本、反诉费用。
漫步公司在一审中针对天予爱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已经完成了天予爱公司未付款部分的广告发布,故不同意退还广告费;关于商业损失,虽然漫步公司有部分广告未发布,但未发布的部分没有价格,属于赠送的部分,且未发布的原因在于天予爱公司,故不同意天予爱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发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2日,甲方天予爱公司与乙方漫步公司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媒体为《WHENEVER北京》上海、广州、苏州无锡、大连、天津;广告规格、要求及金额如下:第一个月1期,1/4P版面,北京1500元、上海2000元、广州2000元、苏无1500元、大连1000元。北京广告形式为3个月的1P,包括1/4P广告和3/4P软文。其他城市广告形式包括2个月的1/4P广告和1个月的1P,包括1/4P广告和3/4P软文;第二个月、第三个月的内容与第一个月一致,金额合计24
000元。甲方原稿必须在发行前20个工作日交乙方翻译或编排,如需乙方设计必须提前25个工作日提供广告素材,设计样稿完成后乙方以快递方式交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收到设计稿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本合同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及时递交乙方,如甲方迟延交付的,则乙方可视情况顺延刊登甲方广告。经甲方确认后的稿件有误,乙方不负责任。乙方有责任告知和提醒甲方能在合理和合适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材料;甲方应在出刊后即支付当期广告发布费给乙方;乙方按时、按质履行所有双方约定的条款和服务时,甲方应按约定期限支付广告发布费。如逾期支付,每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广告的发布;如乙方没有按时、按质履行和提供双方约定的条款和服务,影响了甲方的推广计划时,在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广告发布费;其他条款:1、乙方在以上各城市每月E-mail群发宣传2次甲方“网上免费听所有中国语课程”等信息;2、乙方为甲方提供3期各城市CPR刊登(提前预订版位);3、乙方保证甲方广告及网址出现在2010年日航小册子上;4、乙方免费给甲方提供3期BIZ
CHINA商务版上的logo式简易广告;5、乙方保证甲方“网上免费听课程”的宣传资料在合同期内举办的所有日本人活动时给予发放;6、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天津1/8P广告3期;7、乙方免费提供北京和上海的人物及企业宣传整版专访刊登,其他各城市的形式为人物类专访刊登;8、乙方在其中日网站上免费发布甲方企业信息及网址,并保证网址能链接到甲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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