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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146号(2)
诉讼中,西谷公司向一审法院邮寄了照片,提出金宸公司制作的洽谈区围挡的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开展当天金宸公司已将围挡搬走。金宸公司表示开展前其搭建的展台(包含洽谈区围挡)已经西谷公司验收合格,开展当天西谷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将围挡搬走。金宸公司就西谷公司通知其搬走围挡一节未提交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金宸公司与西谷公司签订的《展位设计制作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金宸公司已按照西谷公司委托完成展台的设计、制作、搭建工作,并经西谷公司验收合格,西谷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欠款。诉讼中,西谷公司提出金宸公司在开展当天将洽谈区围挡搬离,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除,金宸公司确认其搬离了围挡,但提出系在西谷公司要求下所为,鉴于金宸公司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院对西谷公司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西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金宸公司要求其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西谷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该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西谷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金宸公司七千五百元;二、西谷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金宸公司违约金四千元;三、驳回金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西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金宸公司要求西谷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由金宸公司负担。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金宸公司依约完成展台的搭建工作,西谷公司对展位进行了验收,未提出异议”,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西谷公司与金宸公司在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北京安防展展位设计制作委托合同》附件二规定,展位洽谈区的使用材料为方钢管框架支撑,亚克力弧形围挡表面贴膜,但是金宸公司在制作过程中偷工减料,将亚克力弧形围档更换成PU塑料板,实际效果与设计要求以及和合同要求完全不符,严重影响了西谷公司的参展效果。西谷公司在验收时已经明确予以指出。由于展会时间的限制,也为了不影响展会的进行,所以西谷公司在展会期间没有要求金宸公司重新设计制作,只是要求金宸公司撤掉使用PU塑料板制作的洽谈区设施。事实上,金宸公司也撤走了该洽谈区的围档,这一事实已由西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照片予以证实。如果金宸公司认为搭建的材料是符合合同的约定,撤走围档只是按照西谷公司负责人的要求,那么金宸公司可以提交相应的证据或者向法庭出示其已经搬走的洽谈区围档。一审判决认定西谷公司“已经对展位进行了验收,没有提出异议”,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由于金宸公司制作的洽谈区围档的材料不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使得在展会期间缺少洽谈区围档的设施,已经严重影响了西谷公司的参展效果。根据合同约定,西谷公司完全有理由拒付剩余款项,并要求金宸公司承担合同价20%的违约责任。二、一审判决认为西谷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从而判决西谷公司承担违约金4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前述第一点,金宸公司制作的洽谈区围档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西谷公司的参展效果,金宸公司已经违约在先。而且,一审判决在说理部分,已经采纳了西谷公司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扣除了洽谈区围档部分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由于金宸公司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西谷公司参展,西谷公司有权拒付剩余款项,并要求金宸公司承担20%的违约责任。而一审判决在扣除洽谈区围档部分的费用后,同时又判决西谷公司承担违约金,明显是自相矛盾。西谷公司为了不必要的纠纷,在事发之后多次与金宸公司协商,在不追究金宸公司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愿意在扣除洽谈区围档设施的费用(4500元)后,付清余款7500元。但金宸公司拒绝接收余款,多次声称如西谷公司不按照合同的全额支付,将与西谷公司在法庭上见,并声称一定要西谷公司全额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金。由于合同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西谷公司对一审审理本案本无意见。由于西谷公司离北京路途遥远,又考虑经济方面的原因,所以西谷公司未参加一审庭审,但西谷公司按照庭审要求及时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同时也与一审的承办法官积极沟通。但西谷公司不能接受一审判决。综上,金宸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洽谈区亚克力弧形围档更换成PU塑料板,事实清楚,西谷公司验收发现后,已经要求金宸公司撤走该围档。一审认定西谷公司对金宸公司制作的展位“进行了验收,未提出异议”,明显与事实不符,判决西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金宸公司针对西谷公司的上诉理由口头答辩称,金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要求制作,不存在偷工减料。另外,展会结束后,西谷公司拒接金宸公司的电话,未与金宸公司再行联系沟通,因此,不存在金宸公司拒收余款的情况。根据行业惯例,金宸公司会向客户出具验收单,西谷公司在金宸公司出具的验收单上均填写同意,并未提出异议。关于围挡的问题,因当时人多,西谷公司要求金宸公司留守的工人将围挡抬走,由于工人没有经验,未让西谷公司对此签字确认。金宸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一审法院却支持了西谷公司的主张,扣减了我方制作费。但这与西谷公司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无关。由于西谷公司未付余款,构成违约,其应向金宸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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