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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67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雄,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佳妮,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务,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盛颖,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科贸商城主任,住址(略)。
上诉人武雄因与被上诉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5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雄在一审中起诉称:武雄于2009年9月29日,在国美电器用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康佳40寸平板电视1台,价款为3750元。用于以旧换新的旧电脑显示器另外作价40元,此外凭发票和换新手续还可以得到政府补贴375元。2009年10月2日,国美电器将所购电视送至武雄处。武雄发现没有底座,送货人员称由其他业务员负责上门安装底座。此后,武雄发现平板电视图像模糊不清,且国美电器承诺的“用旧电脑显示器进行以旧换新”,遭到具体业务人员拒绝不能实现,随即向国美电器销售人员反映要求退换,得到国美电器工作人员言语安抚。之后,国美电器安装调试业务员上门安装底座并调试电视,要求武雄另付400元安装调试费和底座款。后武雄拒付,国美电器业务员即将安装好的电视底座拆走。此外,武雄还发现电视图像严重变形,屏幕两端出现11厘米黑边等问题。武雄多次要求退货遭拒,经多次协商亦未解决。武雄认为,国美电器精心设计了多个连环消费陷阱,致使武雄受到欺诈,国美电器应当双倍赔偿武雄的损失7500元,并承担交通费100元。综上,故诉至法院要求:1、国美电器赔偿损失7500元;2、国美电器赔偿交通费损失100元;3、由国美电器承担该案诉讼费。
国美电器在一审中答辩称:1、国美电器不存在欺诈,不同意进行双倍赔偿;2、武雄主张的图像变形是电视调试问题,可以通过调试解决;3、武雄主张电视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不能提供厂家出具的质量鉴定单,且如因质量问题起诉,亦已超过1年诉讼时效,国美电器销售的门店亦未接到武雄反映质量问题的相关信息;4、武雄不能就交通费进行举证。综上,国美电器不同意武雄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武雄在国美电器中关村科贸店购买康佳40寸平板彩电1台,价款为3750元。国美电器向武雄开具发票1张,发票右下角载明“可以参加以旧换新”。
武雄向法院提交的《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参考价》载明,型号“CRT显示器17寸及以上”的回收价格为40元,所载政府补贴政策对补贴产品种类及标准进行了标明。国美电器称,武雄购买电视时,单台显示器已不能参加以旧换新活动,需以整台电脑参加。武雄未能提供整台电脑(显示器及主机),未能参加以旧换新活动。
武雄称,国美电器业务员上门为其安装电视底座及调试时,要求武雄支付调试费和底座款400元,武雄不同意给付,双方发生争议,国美电器业务员未为武雄安装电视底座;电视存在播放制式与信号输入制式不符、图像模糊等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武雄与国美电器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武雄认为国美电器存在欺诈,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武雄主张的所购电视未附带底座、因不能提供整台电脑而未能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电视播放制式与输入电视信号制式不符等意见,均不足以证明国美电器存在欺诈。关于武雄主张的电视图像模糊等质量问题,武雄可以要求生产厂家等相关责任人承担“三包”义务,但即便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成立,国美电器亦不构成欺诈。故武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国美电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其要求国美电器承担双倍赔偿7500元及交通费损失1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武雄的诉讼请求。
武雄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故武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武雄一审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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