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2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家鸿运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116号院4号楼4-3-1段商业。
法定代表人滕国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娟,女,出生年月(略),汉族,万家鸿运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权证经理,住万家鸿运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环,女,出生年月(略),蒙古族,住址(略)。
上诉人万家鸿运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鸿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04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金环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9月20日,李金环与万家鸿运公司签订《居间中保合同》,由万家鸿运公司居间,将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市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小区甲9号楼418室(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售给李金环。签订合同当日,李金环依约向万家鸿运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李金环多次找到万家鸿运公司和农产品市场要求支付房款,但其迟迟不履行合同。后李金环得知农产品市场已经将该房屋于2009年11月6日出售给案外人荆雪丽。李金环认为万家鸿运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已无法履行。为维护李金环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与万家鸿运公司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2、万家鸿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赔偿购房差价损失10万元。
万家鸿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李金环在签订居间合同当日支付了定金3万元,因为当天是周日,农产品市场不办公,故由万家鸿运公司向农产品市场转交3万元定金。万家鸿运公司是履行了合同的约定,将买卖双方约到农产品市场开发部,是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分歧,故没有签订买卖合同。2009年11月6日,万家鸿运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人,网签日期因为是一整幢楼,要一批一批的办,李金环因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故不存在差价损失问题。万家鸿运公司认为己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故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居间合同解除无异议,诉讼费用不同意承担。现在3万元定金还在万家鸿运公司手里。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20日,李金环(乙方)与万家鸿运公司(丙方)签订《居间中保合同》,约定由万家鸿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将农产品市场所有的涉诉房屋出售给李金环,该合同将农产品市场列为“甲方”,但农产品市场未在该份合同上盖章确认。该居间合同补充条款约定“1、乙方于2009年9月20日交定金叁万元整,由丙方转交甲方。如在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前,甲方不能将第二条第1款房产出售乙方,则丙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如乙方不购买此房产支付的定金不退”。李金环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万家鸿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2009年10月14日,李金环将万家鸿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万家鸿运公司履行《居间中保合同》,为其与农产品市场的房屋买卖提供服务。2009年11月6日,在万家鸿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农产品市场将涉诉房屋转售于案外人荆雪丽。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金环与万家鸿运公司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该合同中虽将农产品市场列为合同当事方,但农产品市场未予盖章确认,故该合同对农产品市场不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万家鸿运公司未能促成李金环与农产品市场就涉案房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补充条款之约定,万家鸿运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万家鸿运公司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在李金环,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居间中保合同》,法院不持异议。李金环关于赔偿购房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李金环与万家鸿运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九月二十日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二、万家鸿运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李金环双倍定金六万元;三、驳回李金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万家鸿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李金环于2009年9月20日与万家鸿运公司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万家鸿运公司在收取李金环的购房定金后积极与出售方协商并定于2009年9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9月22日,李金环未与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李金环自身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属李金环违约。如果不是李金环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万家鸿运公司没有理由不促成李金环与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赚取佣金。李金环也未能按照《居间中保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日期支付购房款,可以认定李金环自愿放弃购买此房产。既然李金环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不按照《居间中保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房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李金环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且李金环作为违约方还应另行支付万家鸿运公司居间服务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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