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278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何贵富,北京何贵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慧,女,出生日期(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何贵富,北京何贵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仁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8号楼806。
法定代表人魏书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家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立、王晓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仁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仁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9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立、王晓慧在一审中起诉称:李立、王晓慧与佳仁公司于2011年3月6日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认购合同》。李立、王晓慧按合同规定支付认购款80
200元,佳仁公司在李立、王晓慧交款后七日内应保证李立、王晓慧与天悠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悠公司)签订度假权益承购合同。因佳仁公司没有履行认购合同,保证李立、王晓慧签订承购合同,致使李立、王晓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李立、王晓慧起诉,要求解除《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认购合同》,佳仁公司退还认购款80
200元。
佳仁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佳仁公司与李立、王晓慧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认购合同》的当日,李立、王晓慧在三份甲方为天悠公司的承购合同内签字。三份合同原件佳仁公司已于3月8日寄给天悠公司。3月9日,天悠公司在合同内盖章,至此承购合同甲、乙双方均已盖章、签字。天悠公司将盖章的合同邮寄给李立、王晓慧,但李立、王晓慧拒绝接收。因佳仁公司已履行了合同,完成了承购合同的签约,没有违约,故佳仁公司不同意李立、王晓慧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6日,李立、王晓慧作为乙方、佳仁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认购合同》。约定:甲方已得到天悠公司的合法授权,是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的合法销售代理机构;乙方同意认购克罗里海滩俱乐部的会员权益,期限2011年3月16日至2041年3月16日,认购价80200元;甲方有代为收取乙方承购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承购费的权利;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有向乙方出示乙方与天悠公司的正式承购合同的义务,并告知乙方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权益及风险;甲方有在乙方交纳全部认购款项后的7个工作日内,保证达成乙方与天悠公司正式签约的义务;乙方交纳全部认购款项后,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乙方与天悠公司正式签约,甲方将返还乙方交纳的全部认购款项。
当日,佳仁公司向李立、王晓慧出示甲方为天悠公司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权益承购合同》,李立、王晓慧在该承购合同一式三份乙方处签字。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立、王晓慧于签约当日向佳仁公司支付会员费80 200元。
2011年3月9日,佳仁公司将由李立、王晓慧签字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一式三份交天悠公司。天悠公司在承购合同甲方处盖章,并于2011年3月9日将承购合同交邮邮寄给李立、王晓慧。后该邮件被退回。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立、王晓慧与佳仁公司签订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认购合同》系有效合同。根据约定,佳仁公司应在李立、王晓慧交纳全部认购款项后的7个工作日内,保证达成李立、王晓慧与天悠公司签约的义务。因李立、王晓慧与天悠公司于2011年3月9日前均已在《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权益承购合同》内签字、盖章,佳仁公司履行了促成李立、王晓慧与天悠公司签约的合同义务,故李立、王晓慧要求解除认购合同、退还认购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立、王晓慧的诉讼请求。
李立、王晓慧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李立、王晓慧与天悠公司签订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权益承购合同》是在佳仁公司的欺骗下单方签字,天悠公司并未签字盖章,且由双方签字盖章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权益承购合同》李立、王晓慧至今未收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完促成李立、王晓慧与天悠公司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权益承购合同》的义务,《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权益承购合同》没有依法成立;二、李立、王晓慧与佳仁公司签订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认购合同》明确规定,佳仁公司有在李立、王晓慧交纳全部认购款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保证达成李立、王晓慧与天悠公司正式签约的义务,李立、王晓慧交纳全部认购款项后,如佳仁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李立、王晓慧与天悠公司正式签约,佳仁公司将返还李立、王晓慧交纳的全部认购款项。佳仁公司没有保证李立、王晓慧与天悠公司正式签约,应退还李立、王晓慧认购款项;三、李立、王晓慧与佳仁公司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认购合同》的目的是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权益承购合同》,《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权益承购合同》没有达成,《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认购合同》自然不成立。故李立、王晓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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