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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766号(2)
720 000元,总保险费33
856元。存货地址:(1)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村西村工业园区内,132号地块;(2)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B2-D02,面积8.5平方米;(3)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6号蓝色港湾商铺1B1-48号,32平方米。2、本保单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12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12日零时止。2010年6月28日,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132号的凯艺公司库房发生火灾。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通公消火认字[2010]第35号)认定为:“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0年6月28日15时26分(接警时间),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132号的北京凯艺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南侧库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库房西侧及库房内部分玩具等物品烧损,无人员伤亡。现查明,起火原因为库房西侧房顶电焊时掉落的焊渣引燃可燃物所致。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四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经分析,灾害成因为起火建筑为彩钢板材料(内部夹心为聚苯乙烯材料),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迅速所致。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四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2010年6月29日,华泰北分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对火灾现场受损标的进行查勘、取证、鉴定和理算,公估结论:1、本次事故发生于2010年6月28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2、本次事故属于火灾事故,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3、最终理算金额为人民币393
709.30元;4、追偿: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为电焊时掉落的焊渣引燃库房内的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经查被保险人与宝时运输公司有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的维修由宝时运输公司负责;被保险人已签署权益转让书;建议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项下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就赔偿部分权益向第三方追偿。2010年10月27日,凯艺公司(立书人)向华泰北分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内容为:“……案由: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西街132号库房火灾案,关于上述事故引起的保险索赔,贵公司支付的赔款叁拾玖万叁仟柒佰零玖元叁角整(大写)¥393
709.3(小写)已收到。立书人同意接受上述赔款,并不再就本次事故向贵公司提出任何的请求。就本案及保险标的项下的一切权益,立书人确认未予放弃或转让他人,同意在上述赔款金额范围内转让给贵公司,并同意贵公司得以立书人或贵公司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
公估公司对张维祥的询问笔录(时间:2010年9月15日10时30分)中记载:“问:你的工作单位?担任何种职务?答:北京凯艺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问:请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时间?工作状况?起火地点?起火原因?过火范围?答:库房屋顶排水管口小,今年要进行改造。2010年6月28日,房东(东云)让我找维修人员,维修屋顶。我找丁玉成(个人)让其找人维修。6月28日早晨7点来了3个人对屋顶进行维修。大约在下午3点左右,由于施工人员工作失误,用电焊时火星从屋顶掉下来,引燃库房内的物品导致起火。库工发现起火。问:起火后如何处理?答:北京凯艺玩具有限责任公司门卫打电话报警,村内消防车先赶到。问:消防车何时赶到?火何时熄灭?答:正规消防车半小时后赶到,大约15分钟后火熄灭。问:与房东的关系?答:以前与房东是工作关系,以前为房东工作。”公估公司与丁玉成的询问笔录(时间:2010年9月15日11时30分)中记载:“问:关于2010年6月28日火灾情况介绍一下。答:张维祥让我维修一下库房屋顶,我就帮忙找了两个人(刘士云)其中一人(焊工)另一人(小工),两人没有具体工作,只是平时帮忙干活。6月28日早7点来上房告之有10个漏斗,切开2个,安装上两个。我本人离开。后来听说着火了,大约下午3点多钟。问:你是否与两人签订协议书付款?答:没有,口头承诺。工费大约4000元,共26个漏斗。问:工费与张维祥签订协议了吗?答:没有,口头承诺,工费4000元。”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卢少英的询问笔录(时间:2010年6月28日17时20分至2010年6月28日17时35分)中记载:“问:你所在单位叫什么名字?答:北京凯艺玩具有限责任公司。问:你在单位负责什么?答:我是北京凯艺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在张家湾所租的库房的负责人……问:维修工人是你们聘请的吗?答:是我们与房东说库房存在漏雨现象,然后他们找的维修工进行维修的……”。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对李存信的询问笔录(时间:2010年6月28日17时至2010年6月28日18时)中记载:“问:工作单位?答: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东方凯艺玩具厂。问:具体负责什么工作?答:库房管理员……问:具体说一下。答:今天上午我们单位房东找来2个人做防水,当时着火时这2个做防水的人正在房顶做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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