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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1376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三十三元,由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六十五元,由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芦 超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李小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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