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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013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四元,由北京百荣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三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熙禧嘉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元,由北京熙禧嘉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芦 超

二○一一 年 八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李小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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