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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06507号(4)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正平律师所始终未能出示其与光大银行之间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原件,对于正平律师所与长城公司北办所签订委托补充协议附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正平律师所亦未能出示原件或复印件。但一审法院却认定因长城公司北办也未能向法院出具委托代理协议原件并对有关内容予以反驳。事实上,作为协议当事人的其中一方,正平律师所都应持有上述协议原件,作为原告正平律师所无合法依据均未能当庭出示,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正平律师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正平律师所违反我国律师法规定,指派不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诉讼请求理应驳回。委托补充协议签订后,正平律师所必须指派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王占清不是执业律师,无权要求上诉人支付代理费。
综上,长城公司北办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正平律师所的诉讼请求;2、正平律师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正平律师所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长城公司北办的上诉理由答辩称:
第一、长城公司北办的上诉期间有悖法律规定。正平律师所怀疑长城公司北办的上诉期限超过法律规定,遂向法院询问。答复是:长城公司北办于2011年1月24日领取了判决书。1月31日长城公司北办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1月31日法院给长城公司北办开具了缴费通知。长城公司北办到法院换票的时间是2011年2月21日。正平律师所怀疑长城公司北办的上诉期限有悖法律规定。
第二、长城公司北办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长城公司北办的上诉理由一是委托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是一种居间行为;二是承诺书所承诺购买的是物权,而长城公司北办转让的是债权,承诺书所购买的是债权所涉及的标的物,与其转让的债权不一致。
一、关于委托补充协议第四条是一种居间行为的意见是错误的。1、长城公司北办割裂了委托补充协议与正平律师所于2005年6月8日与案外人光大银行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的关联性。由于长城公司北办于2008年4月18日收购了案外人光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才产生了委托补充协议。其性质是案件代为诉讼并执行的协议,委托补充协议是对委托代理协议在执行工作方面进行的补充和完善。委托补充协议的第一条补充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甲方(长城公司北办)仅就对债务人中电租公司、瑞南公司的执行工作委托乙方(正平律师所)全风险代理。”在长城公司北办收购案外人光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前,正平律师所己经完成了委托代理协议的诉讼工作,产生了7145号判决书。长城公司北办收购案外人光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后,代理工作就仅有对生效的7145号判决的执行工作。所以,委托补充协议第四条不属于居间行为。而是为了完成委托执行工作的一种方法。
二、委托补充协议第四条是长城公司北办强迫正平律师所签署的条款。7145号判决主文一的执行,到目前为止仍处于执行中止状态。原因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同一标的物时发生冲突。7145号判决主文一的执行困难,案外人光大银行才将7145号判决主文一作为债权转让。委托补充协议是在收购了光大银行的债权一年半后的2009年10月23日签署的。而正平律师所在之前的8月16日就为其找了其债权再转让的受让方,并进行了承诺。
三、长城公司北办关于承诺书所承诺购买的是物权,而长城公司北办转让的是债权;承诺书所购买的是债权所涉及的标的物与其转让的债权不一致的上诉意见是错误的。1、关于承诺书所承诺购买的是物权,而长城公司北办转让的是债权问题。一是7145号生效判决主文一指向的某一物,在做承诺时只处于法院的生效判决阶段,处于执行不能阶段。承诺人不可能承诺购买物权。一审经过质证的海南中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并没有承诺收购长城公司北办处置的物权。不论长城公司北办处置什么,承诺人就以人民币800万元的价格收购什么。二是假设7145号生效判决主文一指向的某一物,法院执行裁定给付了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也要进行登记才有物权效力。做承诺时还未执行更没有进行物权登记,何来承诺购买物权。这是长城公司北办对承诺书的错误理解。正平律师所认为7145号生效判决主文一是以物抵债的判决。但是,判决没有执行更没有进行登记。所以,判决以物抵债是预期的。严格的说,光大银行转让的长城公司北办受让的是判决书的指向物,长城公司北办收购并转让的是一份生效判决书。承诺书所承诺收购的同样是长城公司北办转让的判决书的指向物。另外,海南中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载明:“王占清先生亦向我公司进行了风险提示。对此,我公司表示认同。”这风险提示的内容是:①800万元实际收购的是7145号判决主文一的指向物;②7145号判决主文一的执行,到目前为止仍处于执行中止状态。这种风险提示不能说是花800万元收购7145号判决主文一的指向物的物权。2、关于承诺书所购买的是债权所涉及的标的物与其转让的债权不一致的问题。正平律师所认为,长城公司北办在其转让的债权和在其确认承诺书承诺收购的债权问题上偷换概念。实际上,长城公司北办转让债权是一个概念;长城公司北办在委托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委托正平律师所完成的寻找承诺人承诺收购债权即委托事项所作为债权是另一个概念。长城公司北办转让这两种债权的指向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可以有交叉关系,也可以有包含关系。但长城公司北办在转让债权时,只要转让了与正平律师所约定的事项相一致的债权,委托补充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等约定的委托事项就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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