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010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0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小区421楼。
法定代表人裴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冰,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科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杨林,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机器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250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丹,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朱淑清,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克斯特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10层1010A室。
法定代表人凯瑟瑞那斯·安·瑞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红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北宇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方机器厂(以下简称北方机器厂)、麦克斯特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斯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毅、芦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机器厂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10月,北宇物业公司承包了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2号楼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其中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装饰品砂浆、阳台板、窗台板等由麦克斯特公司提供。后麦克斯特公司委托北方机器厂加工定作其中的阳台板、窗台板。北方机器厂根据麦克斯特公司要求并按其设计的图纸加工制作了窗台铝合金导水板621.435平方米、阳台铝合金导水板794.139平方米,并交麦克斯特公司,加工制作费用总额为
192 104.77元。北方机器厂交付定作物后,北宇物业公司受麦克斯特公司的委托,代麦克斯特公司直接向北方机器厂支付加工制作费123
000元,余下的 69
104.77元加工费麦克斯特公司至今没有支付。现北方机器厂诉至法院,请求:1、麦克斯特公司及北宇物业公司连带支付加工费尾款69
104.77元及2007年12月至2010年10月发生的欠款利息12 903.93元;2、本案诉讼费由麦克斯特公司及北宇物业公司负担。
麦克斯特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北方机器厂将麦克斯特公司作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麦克斯特公司与北方机器厂未签订过加工窗台板的协议,也从未从北方机器厂购买窗台板,更未拖欠北方机器厂窗台板尾款。二、北方机器厂提供的《北京北方机器厂零部件加工合同书》(以下简称《加工合同》)中材料加工的委托方及加工方分别为北宇物业公司及北方机器厂,且北宇物业公司及北方机器厂均确认北宇物业公司已向北方机器厂支付了123
000元窗台板货款,故麦克斯特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作为被告不适格。三、北方机器厂要求麦克斯特公司支付货款证据不足,其要求麦克斯特公司承担测量失误和保管丢失导致的窗台板损失缺乏证据支持。
北宇物业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1、承揽业务发生于北方机器厂与麦克斯特公司之间,由北方机器厂为麦克斯特公司提供施工所需材料。根据市建委要求,为了合理避税的政策原因,由北宇物业公司直接与提供材料的生产厂家签订合同,麦克斯特公司没有再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2、麦克斯特公司对现场进行丈量,发生测量错误;材料交付现场后,由麦克斯特公司的工作人员吴颖硕找了现场材料代收人负责材料交付,由于吴颖硕及吴颖硕找的负责接收材料的人不负责导致材料丢失。这部分丈量错误及丢失材料的欠款应由麦克斯特公司承担,吴颖硕找的现场收料人发生的错误也应由麦克斯特公司承担责任。3、北宇物业公司对北方机器厂主张的实际加工的费用予以认可,但材料丢失及丈量错误的损失应由麦克斯特公司承担,尚欠款中材料丢失及丈量错误共计金额51
156.04元,除此部分外剩余的17 000余元北宇物业公司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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