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0100号(3)
000元的货款,亦收取了北方机器厂开具的相应数额的发票,麦克斯特公司并未向北方机器厂支付款项。虽然北方机器厂提供了有麦克斯特公司盖章并有其工作人员签字的窗台板供货明细分析表,但该份证据的内容并未直接表明麦克斯特公司对其与北方机器厂之间存在事实上承揽合同关系及支付尚欠价款的确认,故一审法院对麦克斯特公司的部分辩称意见予以采纳,北方机器厂关于其与麦克斯特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北宇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方机器厂支付价款六万九千一百零四元七角七分,并偿付前述款项的利息(自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始至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北方机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宇物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北宇物业公司与北方机器厂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的约定,北方机器厂为北宇物业公司加工窗台板,有色金属等部件,共计价格123
000元。该合同签订后,北宇物业公司已依约向北方机器厂支付了价款123
000元,故应认定双方只对该部分价款下的货物存在合同关系。而北方机器厂起诉要求支付的款项69
104.77元不包含在该合同项下,同时双方也没有对该部分进行过约定,故双方对北方机器厂主张的该部分款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同时北方机器厂提交的窗台板供货明细分析表可以证明北方机器厂主张的对象是麦克斯特公司,且麦克斯特公司在该明细表上盖章,故认定二者存在合同关系。二、北方机器厂主张的款项因麦克斯特公司的原因而发生丢失和损毁。北方机器厂提交的窗台板供货明细分析表可以证明因麦克斯特公司的原因造成测量失误损失25
793.44元,且麦克斯特公司在该证据上盖章认可,故该损失应由其承担。三、一审法院判决应由北宇物业公司承担的69
104.77元中,含有因麦克斯特公司原因造成丢失材料费用25
362.60元,此部分费用应由北方机器厂提供北宇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货单方可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判令此部分费用由北宇物业公司承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北宇物业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驳回北方机器厂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北方机器厂承担。
北方机器厂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其针对北宇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北方机器厂同意北宇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但北方机器厂没有上诉。
麦克斯特公司同意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其针对北宇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宇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北方机器厂提交的窗台板供货明细分析表、北宇物业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加工合同》、发票、支出凭单及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方机器厂与北宇物业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及麦克斯特公司与北宇物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审慎履行合同义务。北方机器厂依照《加工合同》的约定为北宇物业公司承建的工程定作了窗台板、阳台板材料,北宇物业公司对北方机器厂所提供定作物的总金额无异议,且其已支付部分价款,故应依约向北方机器厂支付剩余价款。北宇物业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向北方机器厂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鉴于北宇物业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附件(一)标的物清单中明确了麦克斯特公司的供应材料范围不含窗台板、阳台导水板,北宇物业公司提供的《加工合同》中材料加工的委托方及加工方又分别为北宇物业公司及北方机器厂,麦克斯特公司并非合同主体;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北宇物业公司曾向北方机器厂支付了《加工合同》项下123
000元的货款,亦收取了北方机器厂开具的相应数额的发票,麦克斯特公司并未向北方机器厂支付款项。虽然北方机器厂提供了有麦克斯特公司盖章并有其工作人员签字的窗台板供货明细分析表,但该份证据的内容并未直接表明麦克斯特公司对其与北方机器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及支付尚欠价款的确认,故北宇物业公司主张上述款项应由麦克斯特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北宇物业公司上诉理由及请求,因缺乏充足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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