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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0100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北京北方机器厂负担一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芦 超
二○一一 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李小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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