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40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
负责人皮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谢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二层6号门。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吉鸿,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出租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武子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出租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6月26日16时39分许,北方出租公司所有的车辆(司机赵杰,车牌号京BF4446)头西尾东停在北京市西城区辟才胡同宏汇园小区南门处,车上乘客武菲开启右前车门,恰逢赵金玲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车辆处,致使车辆右前门与赵金玲身体接触,造成赵金玲受伤,司机赵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北方出租公司与赵金玲协商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
000元。北方出租公司在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事发时在保险期间,故请求天平保险公司赔偿北方出租公司垫付的经济损失29
000元,诉讼费由天平保险公司承担。
天平保险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北方出租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属实。但是北方出租公司未经天平保险公司同意就自行与第三者赵金玲达成和解协议,故北方出租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不能作为理赔依据。此外第三者赵金玲休假八个月时间过长,只同意按四个月计算给付保险金。综上,天平保险公司不同意北方出租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方出租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北京协和医院证明书、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书、影像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收据、北京急救中心收费收据、赵杰驾驶证及身份证、赵金玲身份证。
天平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北方出租公司未经天平保险公司同意就自行支付给第三者赵金玲的赔偿金,天平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第三者赵金玲休假八个月时间过长,休假证明书不足以作为赵金玲误工费损失的认定依据,要求对误工期限进行鉴定,并要求北方出租公司提供赵金玲的收入证明作为误工费计算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6月3日,北方出租公司在天平保险公司处为车牌号为京BF4446的出租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26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25日二十四时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等。第二十条约定: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2009年6月26日16时39分,北方出租公司的司机赵杰驾驶被保险车辆头西尾东停在北京市西城区辟才胡同宏汇园小区南门处,适有赵金玲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被保险车辆右前门处时,被保险车辆所载乘客武菲开启右前车门,致使被保险车辆右前车门与赵金玲身体接触,造成赵金玲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杰驾车逃逸,后被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认定:赵杰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武菲负次要责任,赵金玲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赵金玲至北京协和医院就诊,诊断为“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左股骨粗隆区软组织挫伤,左第五跖骨骨折”。2009年6月29日至2010年1月29日,赵金玲至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以下简称宣武医院)就诊。治疗期间,赵金玲支出医药费、诊疗费等费用共计1522.82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