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0909号(4)
此外,金太阳供热中心与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在2010年12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此前供暖费已全部结清。”故金太阳供热中心关于已经变更委托供暖收费价格并告知金色阳光物业公司以及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多收取的供暖费应当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的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已按照《供暖委托收费协议》约定向金太阳供热中心履行了交纳供暖费义务,金太阳供热中心要求金色阳光物业公司支付2008、2009年度供暖费1
467
967.2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金太阳供热中心的诉讼请求。
金太阳供热中心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金太阳供热中心与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属于供用热力关系,并非委托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以合同的名称确定金太阳供热中心与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属于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所谓委托收费关系,受托方并不参与到供热活动中,只是作为第三方代为收费后交付委托方。本案中,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属于供热一方,自始至终参与供热。首先其向金太阳供热中心购买热源,金太阳供热中心将热源送至金色阳光物业公司换热站口,由金色阳光物业公司进行二次转换后送至业主。故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应当属于金太阳供热中心的终端用户。
二、一审法院以供暖费明细表载明的金额认定为委托收取供暖费的金额,供暖价格未发生变更,属于证据采纳错误。
2008年11月17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将燃煤锅炉(间供方式)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6元。金太阳供热中心与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供暖价格变动,按照调整后的费用执行”,该条意思明确具体,即应按照国家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一审法院认为“国家确定的价格并不当然视为《供暖委托收费协议》约定的价格”明显违背了合同本意。
金太阳供热中心与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就价格问题一直进行沟通,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但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却一再拖延。鉴于双方一直协商未果,金太阳供热中心承载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先收取了金色阳光物业公司按照原标准交纳的供暖费。金太阳供热中心出具的供暖费明细表只是对当期供暖费的确认,而且每张表上都备注了是部分供暖费,并非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一审法院据此推定为应收供暖总额有失偏颇。在金太阳供热中心与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就差价部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金太阳供热中心为确认该部分债权已于2010年10月起诉至一审法院,从未放弃对差价款的追索。一审法院以供暖费明细推翻合同约定的内容,从而认定供暖价格未调整属于证据采纳错误。
三、一审法院对“双方此前供暖费已全部结清”理解脱离了本案事实。
2010年12月2日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背景为2010年供暖价格再次调整,且协议中第3条明确仅限于对供暖价格调整,其他均沿用之前《供暖委托收费协议》。关于2008年、2009年的差价,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金太阳供热中心已经先于《补充协议》订立之前起诉至一审法院。如果金太阳供热中心同意免除差价,则应在达成《补充协议》后申请撤诉,没有理由再花费精力继续诉讼。
四、金太阳供热中心为追回差价,保护公共利益费劲周折。
鉴于金太阳供热中心与金色阳光物业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2008年调价后,金太阳供热中心为了不影响双方的关系,曾多次与金色阳光物业公司进行商讨,请上级公司帮助协调,诉至法院实属无奈。金色阳光物业公司曾表示考虑调解,但自2010年12月2日《补充协议》签订后却表示坚决不调。
供热行业属于社会公用行业,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金太阳供热中心无权对价格自行调整。如金色阳光物业公司的欠款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利益将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金太阳供热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金色阳光物业公司支付供暖费1 467 967.26元。
金色阳光物业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
一、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
首先,供用热力合同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供用热力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买卖关系。本案中,金太阳供热中心是供应人,但是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并非实际使用人,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在进行二次换热后向业主提供热力,因此,业主为使用人及交费主体。其次,依据《供暖委托收费协议书》的约定,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供暖费后扣除其运行成本再与金太阳供热中心进行结算。因此,金太阳供热中心委托金色阳光物业公司处理的事务是代为向业主收取供暖费,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委托法律关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