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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2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二外教育信息咨询中心留学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张融融,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轩,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京文,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址(略)。
原审被告北京二外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融融,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满章,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二外教育信息咨询中心留学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留学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崔京文,原审被告北京二外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13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法官程慧平、周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京文在一审中起诉称:2004年10月18日至2005年11月29日,崔京文和咨询中心及留学中心在合同期间共计收入韩国语培训费409
624.16元,韩国留学服务费10 0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崔京文培训项目的收入应为93
257.99元,留学项目的收入应为4177.45元。但咨询中心、留学中心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恶意占用崔京文的款项,给崔京文造成利息及货币贬值的损失。此外,咨询中心和留学中心在履行合同期间,不正当地终止双方合同关系,给崔京文造成履行利益损失。故崔京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咨询中心及留学中心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崔京文留学项目及培训项目的收益共计97
435.44元,其中咨询中心给付崔京文留学项目收益4177.45元,留学中心给付崔京文培训项目收益93
257.99元;咨询中心及留学中心赔偿拖欠上述款项的利息及货币贬值损失97
435.44元,其中咨询中心赔偿4177.45元,留学中心赔偿93
257.99元;留学中心赔偿因不正当终止合同给崔京文造成的实际损失372 837.22元。
咨询中心在一审中答辩称:咨询中心不同意崔京文的诉讼请求。首先,本案应当只解决留学项目的费用收支事宜。因为留学费是咨询中心的业务,培训费是留学中心的业务;留学项目和培训项目分别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咨询中心和留学中心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其次,崔京文计算的收益数额有误,有部分费用未从其可支配收入中扣除。再次,崔京文主张的利息及贬值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咨询中心从未拖欠崔京文收益款,双方自2004年至2009年一直合作,本案合作协议终止后,收入余款已转到下一个合同期账上,仍由崔京文自行支配。崔京文、咨询中心在《终止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以财务清算协议的方式给予记录,分歧较大可以申请仲裁,但结果双方没有形成财务清算协议,任何一方均未申请仲裁,这也说明双方认可余款转入下期合作的帐上。此外,崔京文关于非法终止合作协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终止合作协议书》是崔京文、咨询中心平等协商的结果,崔京文自己也签字认可,其现在反悔,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最后,崔京文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崔京文与咨询中心及留学中心合作期间,财务均由中心的会计管理,始终保持着崔京文的收支基本平衡。
留学中心在一审中答辩称:留学中心同意咨询中心的答辩意见。2005年、2006年,崔京文与咨询中心另行签订了协议,崔京文、咨询中心对于提成比例降低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崔京文现在主张非法终止合同的履行利益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8日,崔京文(乙方)、王晓青(乙方)及咨询中心(甲方)签订《留学合作协议》,约定“本着优势互补,友好合作的原则成立西班牙韩国留学部。为保证此合作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此协议正式签订生效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15万元合作保证金(可分三次交纳,首次交纳5万元),此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将严格遵循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以及工商管理局对留学中介机构保证的管理原则。甲方在收到保证金首付以后,将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将双方项目到北京市教委报批备案。2、在乙方的协助下,负责签署与外方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以及与学员的留学协议(供备案使用)。3、为乙方在二外进行招生咨询活动提供办公室一间(有偿)。4、与乙方共同制定广告招生计划,审定广告词,并协助乙方联络刊发广告。5、负责收取学员的咨询手续费。在学生全部出国成行的前提下,缴纳完流转税5.5%后,甲方将有权自由支配余下的30%的收入。乙方将履行以下职责:1、保证所开展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负责联系外方院校并提供教委备案所需之文件和认证资料。3、承担前期广告费用和宣传资料的制作费用。与甲方共同制定前期广告计划,核算广告成本,对前期广告投入确认后,将前期广告费支付给甲方。4、负责招生咨询工作。5、负责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签证、汇款等事宜。6、全部咨询费收入在学生全部出国成行的前提下,付完流转税5.5%后,有权支配余下的70%的收入(遇有需返还招生费用,则由乙方部分支取),并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议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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