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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134号(4)
综上,宋增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八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宋增辰、刘汝周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八元,由宋增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 欣
代理审判员  姚 颖
代理审判员  李 琴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牛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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