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099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陈功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陈功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 欣
代理审判员 李 琴
代理审判员 姚 颖
二O一一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杨 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