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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5099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陈功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陈功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 欣
代理审判员   李 琴
代理审判员   姚 颖
二O一一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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