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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476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虹,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卢颍中,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805-807室。
法定代表人凃开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建丽,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红虹因与被上诉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琴、姚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安保险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恒安保险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运营的人寿保险公司,自2007年开始销售健康是福保险产品,主险是“恒安标准健康是福终身寿险”(以下简称健康是福主险),附加险为“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2009年由于《保险法》修订原因,恒安保险公司依照新《保险法》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将在售的全部人身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包括健康是福主险和附加险,并将附加险“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健康保险”的名称修改为“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2009年9月25日,2009年11月25日恒安保险公司分别将变更后的健康是福产品主险和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条款、现金价值表等内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备案。此后,恒安保险公司将附加医疗保险的正确的现金价值表导入计算机系统,以打印保险合同条款,但在设置系统打印环节中设置了错误的打印指令,导致打印出的“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合同条款记载了错误的现金价值表。杨红虹于2009年12月25日向恒安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健康是福主险、附加医疗保险,恒安保险公司承保。恒安保险公司与杨红虹双方签署了1-10-20074174号健康是福主险保险合同以及1-10-20074174号附加医疗保险合同,该保单已于2009年12月29日生效。保险合同约定,健康是福主险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费为1500元/年,缴费期限为30年。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费为2730元/年,缴费期限为30年。杨红虹持有的该份附加医疗保险合同中含有恒安保险公司打印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该表比恒安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高出50-70倍。恒安保险公司于2010年7月发现了上述错误,并立刻停止销售该保险产品、修订保险合同错误的内容,陆续与存在现金价值表错误的投保人协商对保险合同进行更改。此间,恒安保险公司多次与杨红虹协商更改,甚至恒安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多次约见杨红虹洽谈此事,也表示会妥善保障杨红虹利益,但杨红虹拒绝。恒安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恒安保险公司将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认为是正确的现金价值表而出具保险合同条款,杨红虹将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认为是正确的现金价值表而接受保险合同条款,双方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由于恒安保险公司多次与杨红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恒安保险公司与杨红虹双方签订的编号为1-10-20074174的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合同,诉讼费用由杨红虹承担。
杨红虹在一审中答辩称:1、恒安保险公司与杨红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2、恒安保险公司所称的重大误解不能成立,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恒安保险公司在现金价值表上加盖了印章,说明恒安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审核和注意,而恒安保险公司提出在保监会备案的证据,不足以说明误解的存在;3、本着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原则,应该做出有利于杨红虹的判决。综上,不同意恒安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恒安保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0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证据二:2007-2008年度劳动合同书。以上2份证据用以证明杨红虹是恒安保险公司聘用的保险单销售人员,杨红虹常住地是北京市通州区。
证据三:投保申请书;证据四:理财顾问报告书;证据五:恒安保险公司客服部门寄给杨红虹的联系函;证据六: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证据七:杨红虹存折首页;证据八:保险单(复印件);证据九:健康是福主险条款(复印件);证据十:附加医疗保险条款(复印件)。以上7份证据用以证明杨红虹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恒安保险公司投保健康是福主险和附加医疗保险,同时杨红虹本人作为保险销售人员,自己代表恒安保险公司与自己完成了投保程序,恒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单已经生效。恒安保险公司按照程序向杨红虹给付了相关保险单、文件、手续等,保障杨红虹作为消费者以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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