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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1403号(3)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五元,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田辉
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赵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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