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1061号(2)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月东、白玉珍系夫妻关系,均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村民。1998年1月1日,张月东、白玉珍与张辛庄村委会达成《菜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张辛庄村委会将位于村东南蔡家地菜田5.26亩承包给张月东、白玉珍,承包期限共30年,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张辛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村镇规划建设等原因,占用张月东、白玉珍的承包菜田时,由此而给张月东、白玉珍造成当年收益损失的,双方应会同合同鉴证机关进行全面评估,实行合理补偿,对于张月东、白玉珍在承包菜田上的投资也要进行评估,实行全额补偿,补偿标准和方法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张月东、白玉珍依据有关政策对承包菜田有使用权、转让权;张月东、白玉珍要服从张辛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村镇规划建设等而进行的地块调整,有权要求合理补偿;张辛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村镇建设等需占用张月东、白玉珍承包土地时,应在合理补偿的前提下终止该合同。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00年1月1日,白玉珍与张辛庄村委会达成协议,张辛庄村委会将原由其他村民承包的位于村东南的白家地菜田3.17亩承包给白玉珍,该《菜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白玉珍自2000年1月1日开始承包该地块,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张辛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村镇规划建设等原因,占用白玉珍的承包菜田时,由此而给白玉珍造成当年收益损失的,双方应会同合同鉴证机关进行全面评估,实行合理补偿,对于白玉珍在承包菜田上的投资也要进行评估,实行全额补偿,补偿标准和方法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白玉珍依据有关政策对承包菜田有使用权、转让权;白玉珍要服从张辛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村镇规划建设等而进行的地块调整,有权要求合理补偿;张辛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村镇建设等需占用白玉珍承包土地时,应在合理补偿的前提下终止该合同。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两份《菜田承包经营合同书》签订后,双方即依约开始履行,张月东、白玉珍在张辛庄村实际种植了包括上述两个地块在内的13.65亩土地。
后因万亩滨河森林公园途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需占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部分土地,其中包括了张月东、白玉珍所种植的13.65亩土地。潞通公司受张家湾镇政府委托,对张月东、白玉珍所种植的13.65亩土地的地上物进行了登记并进行评估,经潞通公司评估,上述13.65亩土地地上物的补偿金额应为1
058 459元。
2010年3月17日,张辛庄村委会与张月东、白玉珍签订
《<承包菜田经营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2009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万亩滨河森林公园途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按照总体设计要求,需要占用张月东、白玉珍5.26亩土地,自2010年3月17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承包菜田经营合同》。同日,张辛庄村委会又与白玉珍签订了《<承包菜田经营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万亩滨河森林公园途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按照总体设计要求,需要占用白玉珍3.17亩土地,自2010年3月17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承包菜田经营合同》。此外,两份终止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0年3月17日,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与张月东、白玉珍签订了《运河公园工程地上物补偿协议》,约定:因运河公园工程途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需要占用张月东、白玉珍在此范围内的果树、鱼池、看护房等地上物,双方协议补偿金额为110万元;付款日期为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张家湾镇政府将补偿费一次性付给张月东、白玉珍;签订协议之日起,张月东、白玉珍需按照张家湾镇政府要求,将所承包土地及地上物交由张家湾镇政府管理,同时张月东、白玉珍与张辛庄村委会所签订的承包协议终止,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张家湾镇政府将补偿款一次性付给张月东、白玉珍,以后张月东、白玉珍不再向张家湾镇政府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此外,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一审诉讼中,张月东、白玉珍提出该协议中约定的110万元补偿款为其实际种植的13.65亩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并认可已收到该110万元补偿款,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对此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月东、白玉珍与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签订的《运河公园工程地上物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张月东、白玉珍提出,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在未告知地上物评估价值的情况下要求张月东、白玉珍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隐瞒真实情况,其给予张月东、白玉珍的110万元补偿款完全显失公平。对此法院认为,《运河公园工程地上物补偿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110万元系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与张月东、白玉珍自行协商确定的数额,且该补偿款数额超过了潞通公司的评估结果,故上述补偿协议并不存在张月东、白玉珍所主张的欺诈情形,也不存在各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状况,法院对张月东、白玉珍要求撤销该补偿协议及要求支付差额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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