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1061号(3)
张月东、白玉珍要求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支付评估费30
000元,对此法院认为,张月东、白玉珍及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在《运河公园工程地上物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张家湾镇政府将补偿款一次性付给张月东、白玉珍,以后张月东、白玉珍不再向张家湾镇政府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故张月东、白玉珍在双方已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又自行申请评估,实属不妥,法院对于张月东、白玉珍关于评估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月东、白玉珍的诉讼请求。
张月东、白玉珍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与张月东、白玉珍签订的补偿协议是真实意愿的表达是错误的,事实是张月东是在胁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白玉珍并不知情,更没有在任何协议上签过字。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也从没找过白玉珍商量。而且白玉珍知道后就找过张家湾镇政府和张辛庄村委会表示过不同意,并且一直种植涉案土地,不让施工,不是真实意愿的表达。2、一审法院认定张月东、白玉珍提供的评估报告是自行申请评估,实属不妥。事实是张家湾镇政府领导让张月东、白玉珍去做的评估,张辛庄村委会也同意,给开具了证明信。
3、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提供的所谓潞通公司的评估报告作为本案的判决证据,事实是张月东、白玉珍从未见过潞通公司的评估报告,仅在开庭之时第一次见到,本村占地的所有果农都没见到过该报告,为此全体果农曾多次找过张家湾镇政府和潞通公司讨要评估结果,答复是只给果农做了登记,没有做过评估。公园工程占用本村32户果农的土地,有20多户是通过法院判决,没有用过潞通公司的评估报告。4、在一审开庭之时,张月东、白玉珍曾向法院追加诉讼请求,要求为张月东、白玉珍置换土地或给张月东、白玉珍补偿款,因为张月东、白玉珍的土地还有18年的承包合同。张月东、白玉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与张月东、白玉珍签订的《运河公园工程地上物补偿协议》,判令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向张月东、白玉珍支付因占用张月东、白玉珍土地所应支付的差额补偿款1
184 529.95元,判令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为张月东、白玉珍调换土地,诉讼费、评估费由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承担。
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张月东、白玉珍的上诉,维持原判。张月东、白玉珍的上诉理由是不存在的。2010年3月双方签订的地上物补偿协议和合同,是由张月东代表全家签订的,补偿款已经给付了张月东、白玉珍,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评估问题,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没有让对地上物进行重新评估,不认可张月东、白玉珍的单方评估。关于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委托评估,是对整个公园的整体评估,一共是500多亩,对每家每户没有小的评估报告,只有评估单。对于涉案地上物进行的评估是真实有效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张月东、白玉珍提供的《菜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菜田经营合同>终止协议书》、《运河公园工程地上物补偿协议》,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提供的地上物登记清单表,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电话联系笔录、地上物补偿明细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月东、白玉珍与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签订的《运河公园工程地上物补偿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张月东、白玉珍上诉主张该协议是其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但《运河公园工程地上物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110万元是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与张月东、白玉珍协商确定的,其数额超过潞通公司的评估结果,也不存在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状况,且张月东、白玉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协议的签订存在胁迫和欺诈情形,故张月东、白玉珍关于撤销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月东、白玉珍上诉称其另行申请评估是张家湾镇政府领导让去的、张辛庄村委会也同意,应当作为补偿依据,但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不认可曾同意另行评估并作为补偿依据,而张月东、白玉珍未能就此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对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运河公园工程地上物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张家湾镇政府将补偿款一次性付给张月东、白玉珍,以后张月东、白玉珍不再向张家湾镇政府提出任何赔偿要求,而张月东、白玉珍在已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并已依据该协议领取全部补偿款的情况下,又自行申请评估,并依据该评估结果要求要求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支付差额补偿款并承担评估费没有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白玉珍上诉称其不知道补偿协议,也没有签字,不同意该协议,但张月东、白玉珍系夫妻关系,张家湾镇政府、张辛庄村委会有理由相信张月东代表全家签订补偿协议,且补偿款已经给付了张月东、白玉珍,故补偿协议合法有效,白玉珍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月东、白玉珍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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